<
>

2010年贵州省公务员考试辅导:法律常识核心考点总结六

公务员2010-05-29gzhgz.com信息来源

A-A+

2010年贵州省公务员考试辅导:法律常识核心考点总结六

2010年贵州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常识判断法律常识核心考点——财产型犯罪

财产型犯罪:

1. 抢劫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中规定了转化为抢劫罪的以下情形:

①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②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 侵占罪

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3.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以区别于贪污罪。

4.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辅导课程

特别声明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站所提供的公务员信息仅供参考,请以官方机构发布为准,本站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负任何职责。
转载贵州好工作公务员信息请务必注明出处(http://www.gzu521.net)。信息版权归原始作者所有。
如果本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修改或删除处理。

公务员常识判断

扫码关注官方微信

及时获取"最新"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