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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知识点:宪法内容重点预测篇(法律)

公务员2011-11-24gzu521.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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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知识点:宪法内容重点预测篇(法律)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二、特征:

  ①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②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保障公民权利。

  ③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发展

  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颁布了四个修正案,我国目前施行的是1982年宪法的2004修正案。

  第二节 国家基本制度

  一、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二、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政党制度——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1)多党合作不是多党制,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而是参政党。

  (2)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3)“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4)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四、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最广泛: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还有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五、基本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经济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混合多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
国家政策: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集体经济实行鼓励、指导和监督
公有制主体地位还表现在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属于集体所有
非公有制经济 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形式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六、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七、选举制度

普遍性原则 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 中国公民
年满十八周岁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不能行使 选举权的 三种情况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
精神病人。
平等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的含义 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
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情况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
不得歧视和非法限制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更加着眼于实质上的平等 实行同票同权原则,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以及保证各地、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
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选出; 选出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对原选举单位负责。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由选民直接选出,选出的代表受选民监督,对选民负责
秘密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
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他人
不能亲自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八、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自治机关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自治地方的法院、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民族立法权

  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规定有关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单行条例规定有关本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

  ②制定机关

  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不包括常委会;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

  ③批准生效和备案(向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变通执行权

  (3)财政经济自主权

  (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5)组织公安部队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九、特别行政区制度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
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
全国人大常委会 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解释特区基本法
特区法院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也可以解释基本法
特区终审法院有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
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 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
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国务院 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管理特区的防务
任命特区行政长官及其他主要行政官员
任命澳门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国家法律给予权利同等的保护。它包括司法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和守法平等,但不包括在立法上的平等。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
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人身自由 生命权。
人身自由,即公民的肉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具体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劳动权。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休息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受教育权。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获得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文化权利和自由。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特定人的权利 也可称特定主体的权利。宪法除对所有公民都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具体规定外,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专门的规定,给予特别的保护。主要内容有: 1.妇女的权利;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3.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 4.烈军属的权利。
外国人的权利 1.国家保护的外国人的权利; 2.庇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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