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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国家公务员考试:刑法(二)

公务员2009-08-03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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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国家公务员考试:刑法(二)

模块一 常识判断

  节选自:《华图公考十年蓝皮书·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上)》作者:崔守军 张磊

  第四章 刑法

  十年经典试题盘点

  A组 2007年~200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题组

  1.(09-23)下列行为中构成犯罪的是()。

  A. 赵某,30岁,醉酒驾驶撞死路人

  B. 刘某,13岁,盗窃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物

  C. 张某,20岁,遇人抢劫奋起反击,将对方打成重伤

  D. 王某,30岁,为了躲避仇人追杀,抢了路人的摩托车逃跑

  2.(08-120)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A. 被胁迫的人,在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某种危害行为的,也是胁从犯

  B. 乙组织妇女卖淫,丙为其寻找卖淫女、联系嫖客,但从不直接参与管理活动。对丙应当以乙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

  C. 甲是某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某晚故意不关财务室窗子、不锁保险柜,然后指使中学生乙(16周岁)潜入财务室窃取甲保管的公款、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D. 丁是某国有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唆使投保人戊将自己投保的汽车烧毁后向保险公司理赔,然后利用自己办理理赔的职务便利为丁理赔8万元,二人平分。丁戊构成贪污罪共犯

  3.(08-119)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 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 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 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B组 2000年~200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题组

  8.(06-一类-112)工人孙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6岁小孩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猎玩。走入山林约5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孙某继续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找小孩,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4日后,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孙某的行为属于()。

  A. 故意杀人B. 意外事件

  C. 过失杀人D. 不构成犯罪

  9.(06-二类-101)某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办公室主任王某,急于引进外资,对于前来投资的“外商”甲某等人盲目轻信,未认真审查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就签订引资合作协议,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先期打入对方账户400万元,结果,先期打入的资金被悉数骗走,给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失,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

  A. 玩忽职守罪

  B. 滥用职权罪

  C. 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D. 尚未构成犯罪

  10. (06-二类-100)拖拉机厂电工张某,自恃技术熟练,在检修电路时不按规定操作,造成电路着火,部分设备被烧毁,损失十多万元,张某的行为构成()。

  A. 失火罪

  B. 玩忽职守罪

  C. 破坏集体生产罪

  D. 重大责任事故罪

 参考答案及专家点评

  1.【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对犯罪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等知识点的理解。A选项中赵某醉酒驾驶撞死路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B选项中刘某盗窃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因为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对于不满16周岁的人不予刑事处罚,并且刘某的盗窃行为又不属于14~16周岁所应该负刑事责任的八种犯罪,故刘某不构成犯罪。C选项中张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D选项中王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A。

  2.【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基本知识,并且结合具体的案例考查应试者对共同犯罪概念的掌握及其应用。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是共同犯罪,根据各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A选项中被胁迫的人因为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其实施的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不构成胁从犯。B选项中丙因为没有直接参与管理活动,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犯。C选项中学生乙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行为单独构成盗窃罪,甲单独构成贪污罪,分别定罪处罚。D选项说法正确,为应选选项。

  3.【答案】 D

  【解析】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已经丧失了攻击能力,张某已经不存在进行防卫的前提条件了,此时他再去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显然是故意杀人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8.【答案】 A

  【解析】 本题其实仍然是考查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认识。根据题意,孙某放任小孩处于危险境地而不采取行动,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故本题A选项正确。

  9.【答案】 C

  【解析】 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本案例是过失,B应排除;根据“给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失”,可知其已经构成犯罪,D应排除;玩忽职守罪和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是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应优先适用特别条款,故本题C选项正确。

  10.   【答案】 D

  【解析】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应排除;破坏集体生产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不是过失,C应排除;失火罪是在日常生活中违反生活规则造成严重后果,A应排除;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在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故本题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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