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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试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公务员2010-11-18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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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试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考生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请考生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要求作答。

  2.本试卷由“给定资料”和“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满分100分。

  3.答题前,请考生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清楚,用2B铅笔将准考证号所选项涂黑。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在答题卡规定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作答无效。

  4.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

  二、给定资料

  1.一场始料不及的百年大旱,暴露了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种种问题。当前,水污染事件数量日益增多、频率逐渐加快、影响愈加严重。保护水资源,关乎民生,刻不容缓。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多次在全国两会上提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的建议和提案。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并不是一个新概念,在中国某些城市也有过成功的案例,然而始终没有“确立”过。

  记者了解到,目前法院受理的水资源民事案件大多属于个人因水污染而遭受损失的案件,而大量侵害公共利益的水污染事故引起的纠纷没有进入司法程序。

  “这反映我国亟待建立健全有利于加强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诉讼制度,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2010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刘贵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益诉讼面临程序瓶颈。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原告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而许多水资源污染没有直接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人身财产权益,因而不能通过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进入诉讼渠道。

  “虽然广州海事法院受理了两起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性质的案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面临的最大难题是程序法律依据不足。”刘贵祥认为。

  同时,污染损害鉴定等配套机制不健全,举证难等问题严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

  刘贵祥告诉记者,由于水污染经常面临技术性问题,如污染源的属性、损害发生及其程度、致病机理、环境资源的价值和可恢复性等,需要由专业人员运用科学技术予以确定,而且因水的流动性强,当事人如果不及时申请鉴定、保全证据,事后往往难以举证。

  2.往年,全国政协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都要准备好几份提案,但是2009年“两会”,他只专心致志地提了一份提案。这份提案关注的,就是环境公益诉讼。

  早在美国留学的时候,万鄂湘就参加了一个有关环境保护的学生公益诉讼团体,主要是免费为水污染、森林砍伐等案件提起诉讼,做免费的法律咨询。从那时起,万鄂湘就一直有一个理想,就是把环境公益诉讼的理念和机制带回中国。

  虽然时机一直不成熟,但是万鄂湘从来没有放弃这个想法。2008年5月,他还专门到污染比较严重的几个湖区及河流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最使我感到有压力的,也感觉到想要做点工作的,就是有一次去贵州贵阳市。贵阳市委书记李军跟我说,他现在最头疼的事情就是贵阳人快没有干净的水喝了,而当地的重要饮用水水源‘两湖一库’贵阳市只能管半边,另外半边的区、县照样往里面灌脏水,行政手段都用尽了,想尝试能不能在司法方面起到一些作用,让贵阳市的饮水安全有保证。”

  李军的想法与万鄂湘不谋而合,这也正是万鄂湘一直在关注的。“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很大的一个不同就是可以跨区域管辖”,万鄂湘表示,要在我国尽快建立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这当中涉及的问题会有很多,我们要一步一步来探索。”

  首先,必须修改《民事诉讼法》,因为要解决谁来代表原告起诉的问题。还要明确举证责任倒置,国际上一般都是被告来举证,证明自己在环境污染过程中没有责任。还有交费问题、管辖问题等等,应该是一套制度,都跟现有的《民事诉讼法》有关的规定不太一样。因此,需要尽快建立这种制度。

  “大家的环境意识、公益意识增强后,不仅仅是检察院、环保部门以及环保社会团体,还有大专院校等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把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下一步工作的一个主旨来积极推动。”

  3.环境公益诉讼为何难?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土华村的村民有着切身体会。

  海珠河网纵横,一脉河水从土华村边绕过,汇入珠江南流入海。土华村村民世世代代靠河为生,在清澈的河水中捕鱼、游泳、洗衣。然而,这样的场景一去不复返了。

  自2007年以来,一位名叫陈忠明的广西人在土华村开办了一家洗水厂,在既无工商营业执照,也没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漂洗等业务。在漂洗作业中使用的洗衣粉、酵素粉、草酸等洗涤剂,混同服装中的燃料,未经污水处理直接排入该村的公共水域。没多久,清澈的河水变得又黑又臭。

  愤怒的村民开始了维权之旅,多次前往工商和环保部门寻求支援,但职能部门的罚款并没有斩草除根,缴纳足额罚款之后洗水厂又开始排污。

  有些村民想将洗水厂老板告上法庭,但如果提起公益诉讼,由于公民个人起诉资格不足,法院很难立案。若提起民事诉讼,高昂的诉讼成本又会让他们望而却步,因为即使胜诉,法院通常也只是判决被告返还屈指可数的环境补偿金,而原告却要因此支付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从经济学上讲,这种“公地悲剧”会造成一种“内部不经济”。

  一位专业人士用“四难”“四诉”概括了目前环境维权的艰难现状——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胜诉难;没人诉、不愿诉、不敢诉、不会诉。

  4.环境公益诉讼在近几年来日益成为社会热点,然而,在云南省昆明市却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成立已一年多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法庭至今未受理一起环境公益诉讼。

  据昆明中院环保审判庭负责人袁学红介绍,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严惩污染环境的黑手,昆明市中院在2008年底阳宗海恶性污染事件发生后临危受命,在公众和舆论的关注下,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成为中国继贵阳、无锡之后的又一个环保法庭。环保法庭成立,对涉及环保的刑事、民事、行政及执行案件实行“四审合一”的新模式,并开门受理公益诉讼。但出人意料的是环保法庭成立后,至今受理并审理了涉及环境保护的上诉案件17件,其中行政案件3件、刑事案件7件、民事案件7件。而真正意义上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至今尚无一件。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因目前我国立法空白,公益诉讼还处在理论研讨和探索阶段,要打环境公益官司,原告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庞大的诉讼成本问题。

  昆明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永军告诉记者,昆明市环保局就已经遇到了这种情况。

  前不久,在准备一起案件诉讼时,昆明市环保局拟委托一家鉴定机构鉴定被污染区域地下水的水文走向。这家机构派人实地考察后,很快做出了方案,但没想到报价竟达33万元。

  “除正常办公经费外,环保局很少有其他经费,根本不可能拿出这么多钱来垫支。”张永军说。最后,昆明市环保局为打官司东拼西凑,筹集了10多万元垫付。此案也将成为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

  张永军说,现在打一个环境公益官司,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为诉讼耗费的其他人工费等,加起来得准备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要让原告来承担这笔庞大的开支,可能性太小了。高额的成本,让一些想打环境公益官司的组织或个人望而却步。

  5.无独有偶,曾经引起社会轰动的江苏首个环境保护审判庭成立两个月来,受理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数也是“零”。“我们支持公益诉讼的初衷,是想改变某些地方行政执法部门因为在排污费、地方税源等问题上态度不一致,造成消极执法、处理处罚不根治的问题,并据此确立了诉讼原告的主体。”分管该庭的无锡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赵建聪对记者坦言,“我们是想明确一条新路,想通过司法手段,改变传统的依赖行政执法处理环境污染和环境纠纷的单一格局,推进环境保护问题的司法保护力度。”那么,如何解释“零诉讼”现象?

  “从表面上看,没有人来打官司,似乎是因为公益诉讼观念淡薄,没有人来‘管闲事’,没有人愿意站出来,打一场轰轰烈烈的公益诉讼。但实际上,问题没有这么简单。”赵建聪对记者说。

  “相关部门的认识不统一是公益诉讼‘叫好不叫座’的原因之一。”赵建聪透露,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社团组织等都纳入了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但是检察院积极性不够,因为涉及成本问题,在诉讼地位上也有矛盾,如判决驳回了,是抗诉还是上诉?目前最能代表团体的律师界,如律师协会,在公益诉讼主体上也存在涉及成本的问题,此外还涉及怎样获得授权的法律障碍。

  “在实践中,光操作问题就出现了很多麻烦。”据他透露,在不久前的有关水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上,仅涉及的管辖问题,就有着很多争议。“很多水环境污染都是流域性的,跨越了行政管辖区域的界限,例如太湖的问题,就涉及安徽、浙江、江苏三省,无锡区域的太湖水质问题,涉及了常州、无锡、苏州、湖州等多个地市,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方面都有很多问题。即使打破了行政区划的界限,如在一个流域内通过指定相关海事法院管辖审理,也同样面临着审判力量不足、取证不及时、管辖范围过大的问题。”

  据无锡中院环保法庭法官分析,还有一个可能是,企业的排污已经造成了周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破坏,但污染造成的隐性损害暂时还没有暴露。另外,目前对水环境污染等直接损害自然人的损害程度,还缺乏一些科学的根据。

  2007年5月,太湖蓝藻暴发,引发无锡市百万居民饮用水危机。“蓝藻究竟会给个体健康造成什么样的损害?普通公民往往不具备用专业技术和装备检测、举证的能力,目前又没有独立的中介机构和环保组织能够胜任这一工作,这些都给司法认定损害程度和赔偿标准造成了极大难度。”这位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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