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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试卷:旧拆迁条例修订

公务员2010-11-23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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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试卷:旧拆迁条例修订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考生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请考生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要求作答。

  2.本试卷由“给定资料”和“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满分100分。

  3.答题前,请考生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清楚,用2B铅笔将准考证号所选项涂黑。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在答题卡规定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作答无效。

  4.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

  二、给定资料

  1.强制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多年来都是各方关注的焦点。2009年11月前后,上海、成都等地几起因为强拆引发的恶性冲突事件更是强烈挑动着社会的敏感神经。11月7日,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沈岿等五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书列举了《拆迁条例》与现行法律存在的三方面冲突:一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应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拆迁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二是,征收、补偿主体应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是行政法律关系,但《拆迁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三是,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而《拆迁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

  沈岿等五位学者在递交的《审查建议》中引用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专家们据此认为,要通过征收获得公民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具备三个法定条件,亦即必须满足三个标准:(1)“为了公共利益”;(2)“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3)“给予补偿”。

  2.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拆迁条例》是2001年制定的,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一直在加紧推动《拆迁条例》的修改。王胜明强调,2001年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关注并保障民生,在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问题上作出了许多保障广大农民和城市居民合法权益的新规定。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就是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这些新规定出台的,并与这些新规定是一致的。王胜明举例说,《物权法》中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都规定了补偿款,里面用了一个词叫“足额支付”,就是因为补偿款在实践当中有时候到不了位,所以《物权法》规定要足额支付,而且还提到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要保证城市居民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这些都是国务院在2001年以后特别是2004年、2005年、2006年有关文件中的明确规定。王胜明指出,2001年的《拆迁条例》应当修改,“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到,这些年来我国的发展变化非常快,党中央、国务院在保障民生方面作出了许多重大的制度性安排”。

  3.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官网正式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依据新的《条例(草稿)》,拆迁属国家征收行为,由政府来主导完成,这是拆迁工作理念上的重要变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势必要求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开发商主导拆迁的模式,代之以政府为拆迁主体、政府主导拆迁的制度设计。政府主导拆迁的实质是政府承担起组织实施拆迁的职能,把城市拆迁作为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政府拆迁后“熟地出让”或“熟地建设”的模式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可以从根本上避免土地闲置、烂尾地块以及被拆迁人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等诸多问题的出现,也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拆迁难”问题。

  事实上,早在2007年12月14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就已经在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上审议过。据新华社报道,此次会议要求有关部门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再次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然后公开征求意见,再由国务院决定公布施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说:“这样做,用的时间长一些,但这是对国家、对人民负责。”

  4.开发商主导的拆迁模式不合常理的地方在于,开发商原本就不该与被拆迁人发生联系。就好像甲(政府)从乙(被拆迁者)处买东西,然后卖给丙(开发商)。可是现在是乙和丙直接谈起了价格,甲坐地收差价。我们可以看到,在政府、开发商、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开发商和被拆迁人的利益指向其实是非常清晰的,即都是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的。只有政府的利益指向是模糊的。政府本应该代表公共利益决定是否拆迁,并运用行政权力平衡各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城市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但是在目前的中国社会现实中,政府在城市拆迁中还可能表现出其他利益追求,例如片面追求城市建设水平的提高,营造政绩,直接获取土地出让金等等。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政府和开发商形成利益同盟,成为强势的一方,而被拆迁人则成为弱势的一方。

  在政府看来简单省事的开发商主导的房屋拆迁模式,很容易损害拆迁活动各方参与者的权益。被拆迁人是首当其冲的受害者。为了尽快完成房屋拆迁,开发商会将房屋拆迁工作承包给专业的拆迁公司;为了减少拆迁费用的支出,拆迁公司又会有意降低拆迁补偿标准;为了排除拆迁障碍,拆迁公司甚至不惜采取违法拆迁或者野蛮拆迁,直接伤害了被拆迁户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再加之,政府有时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拆迁活动,利用公权力干预拆迁人的私权利,最终造成被拆迁人权益的损害。比如,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开发商的资金投向,大多以行政手段决定基本价格,压制市场价格。这样,开发商就能够以较低的开发成本取得较高的利润。尤其是当政府和开发商结成利益同盟时,被拆迁人的权益会受到更大的损害,自己的房子不得不拆,对指定的价格不得不接受。

  面对巨大的社会压力,政府部门并不能完全退居幕后。拿到土地的开发商抱怨政府开具空头支票,批评政府只收取土地转让金,却不提供平整好的建设用地。对于开发商而言,政府是土地的出让者,可以说是商品的销售人,开发商是土地的受让者,可以说是商品的消费者;当消费者发现所购买的商品不堪使用时,当然要找这个商品的出售者解决问题,政府作为销售者自然不可能置身事外。另一方面,被拆迁人没有得到合理补偿或者蒙受野蛮拆迁之苦,必定会将怨气发泄到政府身上。这样一来,政府本想回避矛盾,没想到反而将拆迁的矛盾最终汇集到了政府自己身上。

  另外,政府要从开发商那里获取土地出让金,开发商必然要将这笔出让金打入开发成本,最终又把它全部转嫁给广大购房者。因此,政府获取土地出让金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与民争利”的问题。其实,开发商也不轻松,他们要面对“钉子户”的顽强抵抗,拆迁速度、施工进度并不像想象得那么快,无形中增加了其开发成本。尤其是他们一方面要面对来自政府的种种压力,另一方面又要面对被拆迁人多种方式的抵制对抗,常使自己处于风口浪尖,成为矛盾的焦点,甚至留给社会不好的印象。

  5.野蛮拆迁不仅损害群众利益,也影响社会和谐,甚至还会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出现。追根溯源,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令此劣行弥久难改。

  其一,对于政府部门强行拆迁群众违章建筑行为,有关人士认为,尽管群众贪图利益搞违章建筑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但政府部门提前不制止的态度有失职嫌疑,强行拆迁措施又太过分,无异于开发商的野蛮拆迁;若从社会影响方面来看,政府部门强行拆迁的行为,更加恶劣,不仅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社会和谐,还有损政府的形象。

  其二,有关人士表示,开发商强行拆除民房只需付出少许赔偿便可了事,之后就能“运作”牟取惊人暴利。有报道说,一老妇上街买菜的工夫,住房便被夷为平地。一些开发商还拥有房屋拆迁资质,政府确定开发后往往由其具体实施拆迁、补偿事宜。如此“权利一体”,他们难免会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幌子不择手段拆房。让开发商“越俎代庖”无异于“请狼放羊”。

  6.2004年和2007年就有一些法律界人士向全国人大提出过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可以说,《拆迁条例》修改的阻力来自全国。一方面,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后,地方的财政收入很大一块来自国有土地转让所得,比如江南一带财政收入的70%来自土地转让,这是一个大的阻力。另一方面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拆迁后的重建、旧城改造、招商引资是一个大的产业链,对地方GDP的拉动非常大。有研究者利用统计数据具体地计算出浙江省某区域土地征收所得增值收益的分配结果:政府为56.97%,开发商为37.79%,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为5.24%。

  五位学者递交《审查建议》后两个月不到的时间里,共收到了三百多封信件。其中有封地方拆迁办主任的信件,和学者发生了激烈的“交锋”。该主任在来信中说:“总的感觉是国务院法制办的草案太草率,法学家的意见不靠谱。”信中说,如果有100户人家,99户签署了协议,1户没有签署,那么该土地无法实现交地。1户人家足以绑架99户人家的利益,“如果法学家没有看到这一点,而是拘泥于法律概念,我只能感到遗憾”。这位拆迁办主任提出了几个观点:其一,新条例太注重个体的权利忽视集体的权利。其二,新条例是法治的进步、社会的退步。从法理上看,新条例很“美”:尊重权利、尊重公益、尊重司法等等,然而,如果真的照新条例实施,估计整个拆迁得停止。因为除了很明显的公共设施建设外,政府很难通过行政程序来界定出“公共利益”。没有财政收入的增长,一切建设免谈。其三,新条例没有看到我国土地制度的“特色”。“如果没有‘良性违宪’,我们可能还都住在集体宿舍等着分房子呢。”该主任反问道:没有拆迁,有中国近十年快速的城镇化吗?有我们居住的现代化小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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