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考《公共基础知识》第3章复习讲义: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节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征收
(一)行政征收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的特征有:(1)行政征收是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单方具体行政行为;(2)其实质在于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C3)其实施必须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二)行政征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两者区别主要在于:(1)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2)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2.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
两者在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是相同的,都表现为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对方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最终表现为实际取得了相对方财产的所有权。但二者亦存在以下区别:(1)行政征收是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条件;而行政没收只能以相对方违反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2)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征收属于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而没收则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一种。(3)两者在行为的连续性上不同。征收只要据以征收的事实依据存在,征收行为就可以一直延续下去,往往具有连续性;而对没收来说,对某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性没收处罚。
3.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
行政征购是指行政主体以合同方式取得对方财产所有权并对之支付一定价金的一种行政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l)行为的性质不同。征收是单方行政行为;而征购是属于双方行政行为,即行政合同行为。<2)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在行政征收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显然不对等,一方享有征收权,另一方负有缴纳义务;在行政征购中,当征购合同成立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基本对等,行政主体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必须依约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
(三)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1)税收征收;(2)建设资金征收;(3)资源费征收;(4)排污费征收;(5)管理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1)因使用权而发生的征收。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可以归入此类。(2)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3)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
二、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其特征有:(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赋予相对方权利或免除相对方义务的行为;(2)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承认被许可人某种能力或资格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
1.以行政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与特殊许可。前者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直接发放许可证或执照,而无特别限制,如申请驾驶证的许可。后者则是除符合一般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又称特许,如持枪许可。
2.以许可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前者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该项许可,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后者指可以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人或组织经申请均可获得的许可。
3.以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条件的许可。前者指许可己规定了内容,不需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如驾驶执照。后者指由于特殊条件限制,需要附加文件予以说明的许可,如商标许可。
4.以是否附加履行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前者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并不承担作为义务,可自由放弃被赋予的权利,且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许可,如持枪证、排污许可。后者指申请人获得许可的同时,亦承担相应的义务,如不履行义务,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许可。
5.以许可的内容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前者指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许可如生产、经营许可。后者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的申请,经过考核后,对合格者核发证明文书,承认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行为能力的许可,如律师证、会计师执照、驾驶执照等。
三、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宜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它是要式行政行为:(2)它是羁束行政行为;(3)它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在较大程度上受到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二)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分类
根据法律规范和行政活动的实际情况,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1)确认;(2) 认可;(3)证明:(4)登记:(5)批准;(6)鉴证;(7)行政鉴定。
行政确认的种类多,以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1)以行为的动因不同可以分为依中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2)按行政确认与其他行为的关系不同,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和附属性的行政确认。(3)以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等的确认。
(三)行政确认的主要作用
1.它可以为行政管理和法院审判活动提供准确、客观的处理依据。
2.行政确认有利于预防各种纠纷的产生。
3.它有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4.它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科学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四、行政监督
(一)行政监督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监督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其特征为:(1)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4)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CS)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二)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的关系
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监督行政,是指各类监督主体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是否依法行政所实施的监督。两者主要区别在:(1)监督的主体不同。行政监督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而监督行政的主体主要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2)监督的对象和客体不同。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相对方,其客体是行政相对方的守法行为和执行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等。而监督行政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其客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所实施的行为。(3)两者的性质不同。行政监督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能所实施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并影响行政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监督行政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社会性,有的具有法律意义,有的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
(三)行政监督的分类
行政监督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有:(1)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2)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3)以其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4)以其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行政监督。
(四)行政监督的方法和作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实践,最常见的行政监督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检验、勘验、鉴定等。
行政监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I)它可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2)可以预防和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3)它是保证执行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主要有:(1)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2)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其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与有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按行政隶属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或国家机关的规章制度,对其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一种制裁。两者的区别在于:(I)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处罚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做出决定;处分则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行政检察机关做出。(2)制裁的对象不同。受处罚的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受处分的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员。(3)采取的形式不同。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分的主要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4)行为的性质不同。处罚属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而处分属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5)两者的依据不同。(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救济;而对处分不服,只能向有关机关或部门申诉。
2.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行政机关依法为其设定的义务,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强迫其履行义务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有:(1)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裁,本质上属执行行为。(2)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惩戒与预防行政违法行为;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或实现义务履行所要求的状态。 (3)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机关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3.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区别
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两者有明显的区别:(l)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引起执行罚的行为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违法性;而处罚则以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为前提。(2)目的上存在着差异。处罚的目的是惩罚、教育行政违法行为人,制止与预防行政违法行为;而执行罚的目的是为了促使相对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和行政实践,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它包含:(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享有处罚权的法定的行政主体;(2)必须有法定依据;(3)行政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该原则是指行政处罚不仅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而且也起教育的作用。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是“惩”己然的行政违法行为,而且是“戒”未然的违法行为。对已然的行政违法行为,教育必须以惩罚为后盾,不能以教育代处罚;给行政违法者相应处罚的,还应予以教育鞭策。二者不可偏废,从而达到制止、预防违法的目的。《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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