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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考《公共基础知识》第3章复习讲义:行政复议

事业单位2011-02-23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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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考《公共基础知识》第3章复习讲义:行政复议

  第九节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申请复议,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具有如下特征:(I)行政复议以一定的行政争议或纠纷为处理内容。(2)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为前提的。(3)行政复议亦是一种行政自我监督制度,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4)行政复议是对形成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均进行审查。(5)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一级复议原则

  一级复议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因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及时、准确、便民原则

  行政复议应遵循及时原则。行政复议既要注意维护合法公正性,又要注意保证行政效率。行政复议应准确原则。准确原则准确地说,包括认定事实准确和适用法律正确。复议应遵循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应创造条件尽量方便申请人,在尽量节省费用、时间、精力的情况下,保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分行使复议申请权。

  (三)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原则

  这是对行政复议内容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它不同于行政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四)复议行政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调解是指争议或纠纷各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制度,主要解决以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权利为前提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或争议。而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相对人不服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且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不能自由处置国家赋予的职权。因此,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存在双方让步,协商调解结案的问题。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6条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l)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士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一般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二)特殊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五、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具备法律赋予的资格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的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复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第三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法律特征:(1)第三人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第三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复议。(3)第三人是在行政复议开始后、终结前,经过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

  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六、行政复议程序

  (一)复议申请

  1.复议申请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复议的条件

  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5) 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复议申请的形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二)复议申请的受理

  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依法应于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做出如下处理:(1)对符合申请复议的条件,且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法应当决定受理。(2)对不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依法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3)对于复议申请内容有欠缺的,依法决定发还申请人并限期补正。(4)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三)复议审理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l)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 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被中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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