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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考《公共基础知识》第5章复习讲义: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事业单位2011-02-24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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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考《公共基础知识》第5章复习讲义: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四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一、犯罪的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无论是准备工具还是制造条件,都是为了实施犯罪作准备,一旦准备就绪,就要着手实施犯罪。故犯罪预备包含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规定要予以必要的处罚。但从犯罪预备到犯罪既遂之间还有一个过程,它毕竟尚未造成实际损害,因此刑法规定对预备犯罪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特征把它与犯罪预备区分开来。第二,犯罪没有得逞,即没有具备构成某个具体犯罪的全部要件。这一特征把它与既遂区别开来。第三,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构成的客观要件,这一特征把它和犯罪中止区分开来。《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了犯罪的发生;另一种是虽然己经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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