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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考法律常识考点复习之行政诉讼法篇

事业单位2012-02-28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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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考法律常识考点复习之行政诉讼法篇

  在各地的事业单位招考中,考试内容中总少不了法律的身影,或称作法律基础知识,或被称作法律常识,但不管被称作什么,由于法律所涵盖的内容繁多,对各位考生朋友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朋友们来说,复习起来难度较大,抓不住常考点,因而影响到考试成绩,阻挡了自己的考试之路,或者因拉不开差距,增加了后期面试的难度。在此,李晓老师力求以最精炼的内容为各位考生朋友总结考点,为您的成功之路添砖加瓦!

  1. 关于行政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

  第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第二、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第三、不适用调解原则。

  2. 关于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情形 被告的确定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经复议的案件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的 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对复议机关不服的 复议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受委托的组织 委托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组织委被告

  3. 关于不予受理的范围

  行政诉讼的立法对是否能够提起行政诉讼采取了肯定式列举与否定式列举的方式,当我们能够掌握否定列举时,剩余的基本都能够提起行政诉讼。故此,将不能提起诉讼的情形罗列如下:① 国家行为;②抽象行政行为;③内部行为;④法律规定的行政终裁行为(行政复议法与出入境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⑤刑事司法行为(公安、安全、海关、监狱管理机关);⑥行政调解;⑦行政仲裁;⑧行政指导(无强制力);⑨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二次决定);⑩对公民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检查等)。

  4. 关于行政诉讼的证据的种类

  一般有7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

  5. 关于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一般为原告主张被告举证,例外的是主张国家赔偿的、主张不作为的,需要原告举证。而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一般为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证明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李老师温馨提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的确定与行政复议法中行政复议机关的内容容易混淆,各位考生朋友们一定要对比记忆。

  6. 关于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 案件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 一般案件(专门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港、澳、台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负责的案件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7. 关于地域管辖

一般案件 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
经过复议的 维持 原行为机关的原行为→  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
改变主要事实、依据定性、撤销部分、撤销或改变处理结果 事业单位招考法律常识考点复习之行政诉讼法篇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复议机关的新行为 →  

  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

不作为 原行为机关的原行为  →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

  复议机关的不作为    →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 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经常居住地以及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不动产纠纷案件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8. 关于诉讼判决种类

判决类型 适用情形
维持判决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撤销判决 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履行判决 对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仍有意义。
变更判决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确认判决 被诉行为合法或有效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不适宜判决维持或驳回起诉的。
确认被诉行为违法或无效的 造成损失,判令赔偿;当无法继续履行时,确认违法。

  【李老师温馨提示】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是考试中的高频考点,同时,地域管辖也是常考之处,期望各位考生朋友们要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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