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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第2章物权考点必备: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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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第2章物权考点必备: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特征:①为支配权;②为绝对权;③客体为物;④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⑤物权
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⑥物权的保护采取"物上请求权"的方法。
1.物权的客体——物
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所支配,并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物质对象。
特征:非人格性(存在于人体之外);客观存在;能被人支配与控制;具有使用价值。
2.物权的类型
(1)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①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②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③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
(2)民法学上的物权的分类
①自物权(所有权)与 他物权(限制物权):自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
的物权(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限制物权,是仅能在特定范围内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一般设立于他人的所有物上,所以又称转 贴 于 贵 大 在 线 HTtp://wwW.GzU521.neT之为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大类。
②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
的实现而设定的,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③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存在于动产之上,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
和留置权;不动产物权,存在于不动产之上,如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等。
④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如所有权等;从物权,指从属于其他权
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而存在。
3.物权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和变动方式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
的意志自由创设。
(2)公示公信原则:公示指物权变动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公示;公信,指任何因
为基于对公示行为的深信,而从事相关交易行为,即使公示错误,第三人仍能取得物权。
(3)物权的优先效力原则:①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有优先于债
权的效力;②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者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在债务人的财产上设有
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称为别除权。
4.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1)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非经登记在当事人间也不发生效力。
(2)动产物权变动一般以交付为准:即动产的所有权从交付时起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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