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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第2章物权考点必备: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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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第2章物权考点必备:所有权

第二节  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使用:指在不毁损所有物或改变其性质的前提
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收益:收取所有物所生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处分:
指对所有物依法予以处置,是所有权的核心,是所有权的基本权能。
1.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原来权利人的意志没有关系,而直接取得所有
权,包括:①生产;②取得原物的孳息;③国家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以及无
人认领的遗失物;④添附(混合、附合、加工);⑤先占,指最先占有无主动产,要求必须
在事实上占有物,并且这种占有要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只适用于法律对于无主财产没有特
别规定的情况,如先占者可以取得抛弃的废旧物其所有权);⑥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
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让与第三人后(应登记的已登记,不需登记的已
交付),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
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由让与人对原所有人负赔偿责任)。
(2)继受取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处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如:通过
买卖、赠与、互易等民事法律行为,继承或受遗赠等。
【例 1】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乙将手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已交付。对此,(B)。
A.甲有权请求丙返还手机
C.甲有权请求丙赔偿损失
B.甲无权请求丙返还手机
D.甲有权请求乙和丙共同赔偿损失
【例 2】下列选项中,属于继受取得所有权的方式是(D)
A.收取孳息  B.生产  C.善意取得  D.接受赠与
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简答:概念、内容)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
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1)所有权:是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得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2)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
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3)成员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业主)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
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之一成员所享有的权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
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权通过业主(本 文来 源于 贵_大-在线 htTP://WWw.GZu521.NEt]大会行使,包括表决权、参与订定规约权、选举及解
任管理者的权利等;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与其事务
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能力,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3.相邻关系(★★单选)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
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
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类型: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相邻防险、排污关系;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
相邻管线安设关系;相邻光照、通风、噪音、震动关系;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4.共有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1)按份共有,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的认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
有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继承关系、夫妻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①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对出售份额有优先购买权。
②按份共有人按其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③责任:对外,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
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对内,除非另有约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债
权、承担债务?份额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共同共有,指两个或者两个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①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共同关系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合同约定。
②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划分自己对财产的份额。
③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④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是无效的;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
产的,对于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⑤共同共有的类型: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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