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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第2章物权考点必备:担保物权

招警2012-09-11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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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第2章物权考点必备:担保物权

第四节  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概述(★★单选,简答)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
立的定限物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
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种类:意定担保物权基于当事人的合意成立(抵押权、质权);法定担保物权因
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留置权)。
(2)★特征:①优先受偿性:就特定物或权利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就担保物的
价值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偿;②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受偿而设定的,
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③不可分性: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
其权利;④物上代位性:指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而得赔偿金、补偿金或者保险金
时,该赔偿金、补偿金或者保险金即是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可就其行使权利。
(3)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
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灭失的情形:①主债权消灭;②担保物权实现;③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④其他。
2.抵押权(★★★单选,案例分析)
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
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该担保财产称为抵押物。
(1)特征:①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②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某种财
产权利;③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④抵押权具
有追及性: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继续实行抵押权;
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
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2)抵押权的设立:
①抵押物适格:可以抵押的财产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②抵押合同:抵押权需要当事人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设定。 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 式。

③抵押登记:A.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B.无规定则由当事人自
行选择是否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①抵押人的权利: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仍保有所有权。
②抵押权人的权利:优先受偿权、抵押物保全权(防止抵押物价值减少等)、抵押
权处分权(如抛弃抵押权或抵押权的顺位等)。
(4)抵押权的实现,指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
押权的情形时处分抵押物,就抵押物价值优先受偿的行为过程。
①条件:抵押权有效存在+发生可以实现抵押权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②方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③如果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则其受偿的顺序是:A.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
未登记的受偿;B.多个已登记的抵押权,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如顺序相同则按债
权比例清偿;C.多个未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质权(★★★单选,简答,案例分析)
质权: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
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动产或权利证书上载明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
受偿的权利。其中,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债权人称为质
权人,出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称为质押财产。
(1)特征:①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②质权必须移转质
物的占有: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并且为质权存续要件(质权人将
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③质权为在债务人或第
三人交付的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2)动产质权,指以动产为质押财产的质权。
动产质权的设定:质押合同+质押财产的交付(质权于质押财产交付时成立)。
【例题】甲向乙借款 5 万元,以钢琴做质押。质押权的成立时间为(  B  )。
A.借款合同成立时        B.钢琴交付时        C.质押合同登记时        D.质权人同意时
(3)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
权利质权的标的: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②依法可以转让
的股份、股票;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④依法可以转
让的债权;⑤其他
4.留置权(★★单选,简答,案例分析)
留置权: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得留
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特征:①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其产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②标的物限于动产;
③留置权不具有追及力(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即丧失留置权)。
(2)留置权适用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行纪合同等。
(3)取得条件:①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②债权已届清偿期;③债权人对该动产
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具有牵连关系;④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
(4)留置权的实现
①实现条件:为债务人设置不低于两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
②实现方法:折价和出卖

(5)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标的物;收取留置物的孳息;请求偿还费用;优先受偿。
成立与
生效要件
标的物
担保作用
实现方式
抵押权
订立合同
有些需要登记
不动产、动产、权利
质权
订立合同+交付
有些权利出质需登记
动产、权利
留置权
基于合同约定留置(占有)

动产
以优先受偿效力为其担保作用,留置权效力最高
须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
可经依市价变卖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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