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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第3章债权考点必备:合同法分论

招警2012-09-12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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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第3章债权考点必备:合同法分论

第三节  合同法分论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双方约定一方将标的物之所有权移转给对方而对方支付价金的合同。
特征: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1.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1)出卖人义务:①按约定交付标的物,②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③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担保交付的标的物符合约定的品质,没有约定品质的应当符合
该合同的通常品质和效用;担保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权利。
(2)买受人义务:①支付价款;②按约定接受标的物;③及时检验货物并通知出卖人。
2.风险负担(★★单选)
定义:指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时由哪方承担损失的规则。
(1)若风险由出卖方负担:标的物灭失,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价金,已支付的应
返还;若风险由买受人负担:标的物灭失,买受人应支付价金,已支付的不得请求返还。
(2)风险负担的规则——占有标的物的人承担风险,与所有权的归属无关(交付主义)
①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标的物约定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方负担;
未约定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置于交付地点,买方违反约定没有接受,风险自
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方负担。
③卖方出卖在途运输中的标的物,除另有约定,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起由买方负担。
④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承担自约定交付
之日至实际交付时的风险。
⑤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
除合同的,风险由卖方负担。
【例题】下列有关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的负担的表述正确的是(  C  )
A.特定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后即由买受人承担
B.需要运输的标的物,自交付给买受人后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C.在途货物的风险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后转移给买受人
D.在由于标的存在质量瑕疵,买受人拒绝受领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3.所有权的移转和孳息归属(★单选)
(1)所有权移转:①动产以交付为准;②不动产以登记为准
特例:所有权保留(适用于动产),即买受人和出卖人约定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但
是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仍然归出卖人所有,直至买受人交付完所有的价款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若买受人不能支付价款或者破产的,出卖人可以取回标的物。
(2)孳息归属: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则归买受人所有。

二、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自己的财物无偿给另一方,另一方同意接受的合同。
特征: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是无偿、单务、诺成、不要式合同。

1.赠与人的义务:

①移转赠与标的物;
②瑕疵担保义务: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附义务的赠与,赠与
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
③损害赔偿责任:因赠与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赠与
人因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赠与人的撤销权(★★单选)
(1)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作为诺成不要式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生效,
但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
合同:①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②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
(2)法定撤销权:如果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发生转移或
者由于具有公益性或经过公证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时仍然得以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
A.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此_资-料_转_贴-于_GZU521_贵-大在/线]hTtP://wWw.gZu521.nEt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B.赠与财产转移后,赠与人仍可撤销赠与合同的情形: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
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利益的;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
义务的。
C.法定撤销权行使的期间(除斥期间):①赠与人应在自知道撤销原因1年内行使
撤销权;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
人或监护人享有撤销权,该撤销权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6个月内行使方为有效。

三、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征:以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权和支付租金为对待给付义务;标的物是特定的非消耗物;
是诺成、双务、有偿的合同。
租赁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1.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单选)
(1)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于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修缮义务;租
赁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
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2)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按期支付租金;保管租赁物;期满返还租赁物;不得转租;
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善租赁物。
2.租赁合同的解除
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
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
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
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
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
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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