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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第6章继承法考点必备:继承权制度概述

招警2012-09-13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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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第6章继承法考点必备:继承权制度概述

第一节  继承权制度概述

1.继承,指将自然人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的法律制度。
2.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所有权的权利。
继承权特征:①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利;②继承权以人身关系为基础;③继承权的实现
要有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

3.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例题】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的是(    C    )
A.文物    B.股票    C.荣誉称号    D.稿酬
4.继承权的取得、放弃、行使与继承权的丧失 
(1)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被继承人生前所立有效遗嘱取得继承权。
(2)继承权的放弃(★单选)
定义: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是不再参加遗产分配。
继承权的放弃的条件:①须有放弃继承权的明确表示;②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
割前作出;③放弃行为不得影响其法定义务的履行。
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具有追溯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3)继承权的丧失的情形: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③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④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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