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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第6章继承法考点必备:遗产的处理

招警2012-09-13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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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第6章继承法考点必备:遗产的处理

第四节  遗产的处理

1.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遗产的分割   
(1)遗产分割自由原则;②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③有利于生产、生活与不损害遗
产使用价值原则;④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遗产分割时,如有胎儿,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
额;如胎儿出生则由其继承份额,如胎儿未出生走法定继承程序)。
(2)遗产分割的办法:实物分割法;变价分割法;补偿分割法;保留共有法。
3.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被继承人债务指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用于个人生活所欠下的债务。
清偿规则:
①  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在接受继承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清偿责
任,应以继承人所得遗产中"资产"(即财产权利)的价值为限;对超出"资产"价值
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法律不予限制。
②  保留必留份额原则: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
也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以满足其基本生
活需要。
③  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原则:在遗赠和清偿债务的顺序上,以清偿债务为优先。
只有在清偿债务后,还有剩余遗产时,才能执行遗赠。(被继承人如果生前有债务的话,
先从遗嘱继承的财产进行清偿——此时效力关系:遗赠>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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