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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政法干警招考(专科类)申论预测题:问责制

招警2010-07-28gzu521.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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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政法干警招考(专科类)申论预测题:问责制

满分100分 时限150分钟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应试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参考时限:阅读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作答。

  二、给定资料

  1.我国真正意义上的问责,始于2003年的“非典”时期,当时的卫生部部长张文康突然被免职,人们(包括多数政府官员)这才意识到,原来“不作为”或办事不力也是不行的。此后,随着各级干部以及广大民众对问责的认识逐渐深入,问责的制度化呼声也愈来愈响亮。

  2004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并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这可以说是我国出台的第一个有关问责的制度性文件。令人遗憾的是,此时的问责仅限于“辞职”状态,加上对问责的范围鉴定不清、程序不是很规范、与“法律问责”脱节等原因,多数时候,“辞职”都难以成行。

  到了2006年1月1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问责才算是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但该法依然存在不少缺陷,因而其“问责”的效果也不尽人意。例如该法对干部的考核方式方法过于笼统、模糊且不公开,“暗箱操作”现象频出,不少官员被高调问责后,低调复出甚至晋升的现象就是一个明证。

  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我国进一步加快了推进问责制建设的步伐。重庆、山东、广东等多个地方政府出台并启动了行政问责制。各地在积极探索建立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中取得了丰富的经验,也收获了不小的效果。

  2.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让我们看到了一条宽阔的问责制度化的道路正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它的最大进步之处在于将“问”具体化,更在于将“责”可操作化,这将对全面保证公共权力的运行质量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起到重要作用,也将极大地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对云南省推行问责制给予高度肯定,认为行政问责对促进服务性政府的转型、促进政府与民意的互动很有意义,“云南省的做法值得推广”。但她同时提醒,有些问题的产生来自于制度本身。如果能通过事故结果倒查责任链条,并完善相关制度设计,问责就更有意义。

  也有的学者认为,随着中国行政体制变革的推进,现代意义上的官员问责制度正逐步建立起来,做官的风险越来越大。但一些地方雷声大,雨点小,只出台问责制度,不见落实;只见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有的地方仅仅在民愤大的公共突发事件中搞“火线问责”,在日常工作中,多见的是“太平官”、“和事佬”。

  真正的制度性问责,应贯穿于政府管理全过程,贯穿于平日和非常时期。官员问责走向常态化,意味着问责不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对党政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规范官员行为,保证权力依法合理行使,必须建立系统完善的问责体系。

  在“官员问责”制下,不是只有贪污受贿的官员才会受到处罚,那些没有尽到相应义务的渎职人员,那些权力行使不当没有真正为民所用的官员,都应受到责任追究。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小权力,小责任,小担当;大权力,大责任,大担当。

  还有的学者认为,云南、四川等一些地方推行的官员问责制主要是由当地党委、政府推动的,主要是自上而下的行为,是一种“上问下”的同体问责,即政府部门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而需要明确的是,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问责的真正主体应是人民。

  从逻辑上讲,政府官员经过人大授权才拥有公共权力,其责任的对象应是人民。如果问责制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在上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就难保问责结果的公正性。因此,广泛开辟渠道,把问责权利归属于人民,让人民监督政府,问责才能有力量、有效果。

  4.2010年1月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了新闻通气会,中央纪委副书记李玉赋通报了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李玉赋说,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关规定,对7036名领导干部进行了问责。

  李玉赋表示,2009年各地区各部门强化对领导干部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促进权力的规范运行。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推进。巡视工作深入开展,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深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施行。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体现了我们党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震慑了腐败分子,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

  5.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表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

  胡锦涛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8年新一届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也说,“2008年要选择部分省市和国务院部门开展试点,加快实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

  6.2009年6月,我国政府发布《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后仅1个月,一批履职不力而导致恶劣后果的党政官员相继受到处理。

  7月25日,湖北省石首市委书记、石首市委政法委书记因处置“6.17”事件不力被免职。8月1日,因湖南省镉污染事件,浏阳市环保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被停职,之后被免职。

  8月4日,因内蒙古赤峰自来水污染事件,赤峰市建设委员会党组书记被免职,建委主任及副主任被提名免职。同一天,河北省晋州市广电局局长和两位副局长也因在电视发射塔倒塌事件中涉嫌玩忽职守、渎职,被免去党政领导职务并被移送司法机关。

  分析人士认为,这一系列案例表明,中国官员问责愈加规范化和制度化,问责对象由过去的行政官员延伸到党政干部,问责力度不断加大,其目的就是用制度压力迫使各级干部反躬自省,自觉提升责任意识和执政水平。

  “问责是对老百姓的一个答复,同时也是一种压力。”赤峰市新闻发言人、政府副秘书长高希华说。

  对于被免职,赤峰市松山区建设局市政管理处原主任韩晓明表示完全理解。“问责制会促进干部把工作想得更细,做得更好,领导干部问责是件好事。被问责的干部要正确对待,多从自己的工作不足中找原因。”他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

  这位47岁的公务员同样提到了“压力”,“问责虽然不是对政治前途的全部否定,但是毕竟会带到档案里,将来发展肯定会受影响。”

  记者试图联系其他几位被免职的官员和当地有关部门,但大多数当事人选择了缄默。晋州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留给记者这样一句话:“发生了这样的事(电视发射塔倒塌),是整个城市的耻辱,大家的压力都很大。”

  7.自上而下的“官员问责”风暴,正在席卷中国南北。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恶性事件,一批官员因为负有重大责任而引咎辞职或被免职,上至省部级,下到县处级,涉及面之广、问责速度之快、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官员问责制,是我国政治文明的亮点之一。2008年9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批评一些干部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群众生命安全麻木不仁。次日,温家宝总理强调,绝不能以损害人民生命健康来换取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并指出要强化行政问责制,出了问题必须要严格追究领导责任。为了督促官员始终把民众的安危冷暖牢记心上,为民用权、为民履责,为了警示官员防患于未然,避免悲剧重演,向官员问责自在情理之中。中央用雷厉风行的手段展示了执政为民的决心,显示出一个责任政府应有的姿态;追究掌控公共权力的人的责任,更是对民意的一个交代。

  从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到近年地方和中央掀起的一波又一波官员问责浪潮,官员问责制逐渐朝制度化方向迈进。制度是关键。只有“言必称制度”,才能使得事情不随长官意志、不按个体好恶、不因情势变迁而改变或动摇。也只有建立体系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对官员的问责不仅仅是风暴,更是持之以恒的问责常态。

  8.有网民爆料,被中纪委监察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的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某,早在2008年就已调任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同时,已被河北省纪委、省监察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的河北省农业厅原厅长刘某,早在2008年11月就调任邢台市担任市委副书记,并在2009年1月当选邢台市市长。

  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鲍某的任职是在三鹿事件之前研究决定的,但因工作需要,未能及时赴任,于2008年12月到任,并表示“对鲍某的任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

  这样的答复其实仍有疑问存在。即使是三鹿事件之前对鲍某的任用符合有关规定,但是,影响恶劣的三鹿事件发生之后,作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之一,是不是应该追问他该不该负一定的责任?而从后来受处分的结果看,他是有责任的,那么,质检总局应该重新反思任命过程的科学性,而不是固守原来的任命。纪检监察部门的结果放在那里,无论如何也摆脱不了公众对“带病提拔”的质疑,任何一个“有关规定”也不会支持这样的任命。

  涉嫌失职还可以升迁,证明了现有的官员任命制存在漏洞。如果事先知道官员有失职问题,即便是出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也要考虑到此类升迁或者调动的政治影响与社会影响。“治病救人”诚然重要,但与此相比,维护政府的公信力显然更重要。“高调问责、低调升迁”降低了行政问责的公信力,也让民众感觉受了愚弄。

  而从质检总局的回应来看,任命机关可能事先不知道他的失职,只是后来追加了处分,那反倒证明官员任命机制存在的缺陷——要么未能充分体现民意,使他处于监督的盲区,要么官员的职责并不明晰,以至于有问题而难以发现或确定。

  那么,如何建立起一套切实可行的任命和问责体系并且使之运转起来?在这方面,社会各界早已达成共识,关键在于是否倾力而为,将之提到必要的高度。

  比如,任命官员,切实落实任前公示制度,广泛征集民意,以民众监督力求避免“带病提拔”;同时,明晰失职官员所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政治责任或道义责任,确定谁来监督问责制度的执行,并在问责过程中,确保全程透明,避免“暗箱操作”。把民意贯穿于任命和问责的全过程,即使是万一出现了“带病提拔”的结果,也会在接下来回应民众质疑时进行修正,直至撤销已经发出的任命决定。

  在此基础上,亦有必要改革官员复出机制,加强去职官员的跟踪考核与审查,以公示征询公众的意见,而不是悄悄地启用,使政府陷人信用危机。

  三、申论要求

  1.根据给定材料,概述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要求:表达准确、全面,叙述简明、清楚。字数不超过300字。(20分)

  2.根据材料3、6、7、8,请总结一下我国在问责制的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要求:概述全面,条理清楚,语言流畅,不超过400字。(30分)

  3.请你以“完善问责制”为题,写_篇文章。要求:(1)结合给定资料,自选角度。(2)符合题意,内容充实,结构完整。(3)总字数在800--1000字。(50分)

参考答案

  1.答案提示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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