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警察法练习题:中国警察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论述题
1、论清末警察法律制度的特点。
答案要点:清朝末年警察机构已初具规模,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警察体系,统治者大量的进行警察立法,形成初步完备的警察法律体系,这是清政府维护其反动统治的法律依据,也是加强警察统治的重要工具,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镇压革命运动和人民反抗,维护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但从另一角度讲,清末警察立法,虽其时间较短,但其法规数量之丰富、种类之广泛却十分可观。从法规的制定机关和效力等级来区分,有中央制定的、通行全国的法规,也有由地方制定的在本区域内有效的法规;从法规的名称上看,有律、条例、章程、规则、办法、细则、简则、告示等等。这一时期的警察立法及法规中的许多内容成为以后统治者尤其国民党统治时期制定警察法的蓝本。
2.新时期的警察法律制度有什么特点和发展趋势?
答案要点:1976年10月“四人帮”被粉碎。1978年12月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着重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这为警察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使警察法制建设进入建国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公安部研究公安工作中心转移问题,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民主权利。
20世纪80年代初期,为了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扭转社会治安的不正常的状况,各地公安机关针对治安状况和犯罪活动的特点,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因地制宜地开展专项斗争,为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从1983年开始,各级公安机关对建国以来的涉及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也得到了建设和加强。据统计,1979年至199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21部公安法律,国务院发布了42件公安行政法规,公安部制定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有关公安工作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700多件。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基本上使得公安主要工作有法可依,而且为公安工作的法制化建设提供了条件。
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的职权、任务、活动依据、义务和纪律,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对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在此背景下,1996年2月召开的第十九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和同年下发的《“九五”公安工作纲要》首次明确提出了“依法治警”的方针。
《人民警察法》颁布实施后,国家有关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方面的立法进一步加快,公安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目前,一个以《人民警察法》为核心,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以公安刑事法规、治安保卫法规、行政管理法规、组织人事法规、警务保障法规、监督法规和国际警务合作法规为主要门类的公安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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