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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北京市公务员考试预测之法律常识

公务员2007-06-07中公网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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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北京市公务员考试预测之法律常识

一、法律常识部分考察特点 

  北京市面向社会招考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试题中的常识判断部分共有30道题,其中单项选择题20道,多项选择题10道。在这30道题当中,法律常识约为8-10题,而行政法约为3-4题。   
   
    从历年的北京市公务员考试真题来看,在常识部分对法律知识考察的形式变化不大,而且主要集中在单选部分。另外,公务员考试对行政法的考察不局限于常识部分,在定义判断题的10题当中,法律概念,尤其是行政法概念更占据了主导地位。因此对于法律,尤其是行政法的深刻理解和总体把握不能不引起考生的充分重视。北京市公务员考试对于法律知识的考察,在题目的命制上方法性、技巧性不强,主要还是看重基础知识的掌握,不会出现偏、难、怪的题目,因此如果考生在最后备考阶段对于法律常识部分能加强训练,应该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下面是考试常见的三种题型: 

  (单选)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应享有的权利是( )。 

  A.提出申诉和控告 B.公正廉洁 

  C.密切联系群众 D.勤奋工作 

  【答案】A。解析:《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可见选项B、C、D是国家公务员履行义务的内容。 

  (多选)下列公务员可被辞退的有( )。 

  A.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者 

  B.旷工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者 

  C.在机构改革中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者 

  D.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者 

  【答案】ACD。解析:《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定义判断)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行为。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某县土地管理局对下属某一土地管理所所长给予警告的处分 

  B.某市人民政府对甲、乙两村委会就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做出的裁决 

  C.某市税务局对涉嫌违法的某公司账户的查封 

  D.某县建委对县人民政府涉嫌违法的建筑做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答案】D。解析:A是行政处分行为;B为行政裁决;C是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选项D中,县人民政府以民事主体身份建设违法建筑,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县建委有权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这是行政主体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组织的制裁,因此D项正确。 

  二、法律部分备考应掌握的重点内容 

  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行政法的内容分布于《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多个部门法当中,在常识部分一般情况下是上述四部法律各出一题,而在定义判断题中法律部分比重相对较大,曾出现过8题的情况。考生在备考时,应主要着重基础概念和知识点的把握,掌握各重点法律的主要原则和基本制度,同时注意必须要加强训练,巩固记忆,务求对常考知识的融会贯通。根据对北京市公务员考试历年真题的整理,按照考试规律,2007年北京市公务员考试考察法律部分的范围应没有变化,只要扎实掌握历年的知识点应该可以拿到不错的分数。为了方便考生复习,我们将行政法部分主要涉及的法条归纳如下: 

  《行政许可法》的重点法条包括:行政许可的定义(2条)、行政许可的范围(3条)、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2条)、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14-16条)、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22-24条)、行政许可的听证(46-47条)、行政许可的撤消(69条)。注意:对行政许可定义、范围和设定权限要重点把握。 

  《行政复议法》的重点法条包括:行政复议范围(2-6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第10条)、行政复议申请对象(12、13、15条)、复议决定期限(第31条)。注意:行政复议申请对象曾多次考察。 

  《行政诉讼法》的重点法条包括:合法性审查原则(第5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11、12条)、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13-16条)、行政诉讼的管辖(17-18条)、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24-25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37条,并结合《行政复议法》第9条)、行政诉讼的时效(38-39条)、原告撤诉(51条)、法院的审理依据(52-53条)、行政诉讼上诉(58-59条)。注意: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级别管辖和一般管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要重点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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