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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常识考点(二):房屋承租人

公务员2007-11-12华图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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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常识考点(二):房屋承租人

常识考点系列之二: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真题考点:

    2006年一类106题: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和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  )。

    A. 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 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 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份份额,形成共有关系

[答案]A。

知识点: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①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③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

    ④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知识点可带知识面:优先购买权

(一)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⑴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①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份额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他人的购买权;

        ②如其他共有人为2人以上,且都想购买,则由转让人决定受让人。

      ⑵原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分割共有财产;共有关系终止后,才有可能发生优先购买权问题。

      ⑶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①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③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

        ④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⑷典权人对承典房屋也享有优先购买权;

      ⑸注意:房屋抵押权人无优先购买权;

      ⑹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人发生冲突时,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当发生冲突时:共有人>典权人>承租人。

 

                            节选自京华出版社:《常识判断模块宝典》第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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