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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云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查要点---行政法

公务员2008-07-26华图公务员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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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云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查要点---行政法(2)


     2.行政主体的种类

       在我国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又称为“被授权的组织”)。

       ①行政机关,泛指国家机关之中行使公共行政治理职能的那一类机关。

       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予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非行政机关的组织,经法律、法规的非凡授权,即可成为独立实施公共行政治理职能的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不局限于非政府系列的组织,还包括并非行政机关,但又属于政府系列的行政机构。

       而行政法律主体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凡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涉及的主体都可以被归入行政法律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监督行政主体等等。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它行使权力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责任也由委托机关承担,这是它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最大的区别。

       关于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派出机关在我国只有三类,分别是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派出机构在日常生活中则很多,例如派出所、工商所。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最大的区别在于: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派出机构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3.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三者的区别

       “废止”与“撤销”的不同是:前者针对合法行为,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后者针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为,撤销的效力溯及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四个方面:①明显、重大的违法行为。无效行政行为是明显、重大的违法行为,其与违法行政行为是种属关系。②反抗权。对于一般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依公定力原理,行政相对人不得反抗,必须先行服从。而针对无效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享有一定的和平反抗权。③请求权。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机关确认并公布行政行为无效,而对于可撤销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只能依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撤销的请求。④确认权。有权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而对于可撤销行政行为,超过法定期限之后,有权机关不得撤销。

       4.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而作出的对外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从以上对行政行为的界定看,公共行政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若干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即行政行为是由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

       (2)公务要件,即行政行为是行政组织实际行使职权而作出的行为。判定行政组织的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要害在于该组织是否实际行使了行政职权,而是否为行政职权的行使又必须从所处的法律关系性质、行为的目的、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等方面予以判定。

       (3)外部法律后果要件,即在此处所界定的行政行为是指对外以实现某种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由此排除行政组织的内部行为。

       5.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可以分为形式合法性与实体合法性两类:

       (1)形式合法性

       行政行为的形式合法性体现在:①管辖合法,即从事项、地域、级别等因素来看,行政行为是在行政机关的管辖权限范围内。②程序合法,即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遵循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作出的。在我国,对程序合法的审查基本上属于法条主义,也就是看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程序。③形式合法,即行政行为是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则上以书面形式为要件,但是,不排除以口头形式或者法律答应的其他形式作出,如警察指挥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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