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军转干考试法律专业知识讲解:刑法(3)
附加刑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内容: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本,资.料/来.源,于/贵.大,在/线. Www.gZU521.net 驱逐出境。
十、累犯
——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
1.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特点:都是故意犯罪;都是有期以上的刑罚;5年内(是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
2. 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特点: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不论刑罚与时间长短。但免除不算。
3. 对累犯的处罚:应当从重处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
十一、自首
1. 一般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2.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十二、缓刑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执行。如果在期内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分为一般缓刑和暂时缓刑。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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