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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法律知识辅导: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公务员2010-03-13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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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法律知识辅导: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2)

 

    (4)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倾向于只调整可能且必须以法定权利义务来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诉性的社会关系

 

和行为领域。一般而言,政党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更广,对党的组织和党的成

 

员的要求也比法的要求为高。但这并不意味政党政策可涵盖法的调整范围, 有其相对独

 

立的调整空间。

 

    (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

 

    法具较高的稳定性,法的任何变动都需遵循严格、固定且专业性很强的程序,程序性是

 

法的重要特征。政策可应形势变化作出较为迅速的反应和调整,其程序性约束 不像 那样

 

严格和专门化。但这并不意味政策可朝令夕改或无最基本的程序要求。

 

    2 .法与执政党政策的相互作用

 

    (1)从法的制定环节看。一方面,执政党政策是立法的依据和指导思想,立 需在执政

 

党根本政策的指导下进行;另一方面, 往往把在实践中成熟的执政党政策经特定程序转化

 

为具体明确的行为规则,使之具有法的形式合理性和普遍效力。但是,无论是党的政策对立

 

法的指导,还是 将政策转化为法律,都不是一个简单、当然的过程,中间存在一 列立

 

特有的专门性机制,因此应在承认立 机关相对独立性、尊重法的形式合理性和程序正当化

 
 

要求的前提下运作。

 

    (2)从法的实施环节看。一方面,被转化为法的政策因获得形式上的共同认同而具有了

 

在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普遍效力,获得了形式上的正统性。但同时,这种具有形式合理性的法,

 

也成为党进行政治活动和决策转 贴 于 贵 大 在 线 HTtp://wwW.GzU521.neT的约束和限制。党对法律的超越和违背,实则 是对自己已被

 

固定在法中且已取得形式正当性的政策的超越和违背;党对法的形式和程序上的正统性的尊

 

重,实则 是对自身执政合 性的确认。另一方面,法的实施通常也要借助为贯彻法律而制

 

定和颁行的政策的作用,借助党的组织及其成员在各个领域的积极活动。同时,政策在法的

 

适用阶 还有一定的参照作用,如法律解释的合理性原则允许适当参考党的政策,可借助政

 

策进行漏洞补充,疑难案件处理中政策可能成为法律推论的参考等等。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 制的相互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 、不可分割的。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因为:(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

 

产生的依据。只有当人民实现了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以后,才能把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制定

 

为法律,建立起民主的法制。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谈不上民主的制度化、法律

 

化。(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 制的性质和内容。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内容和实质

 

是人民当家做主,它要求一切上层建筑形式包括法制都要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治国工

 

具的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以保障和实现人民利益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 (3)社会主义民主

 

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调

 

动起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法制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而且,法制的发展取决于民主的发

 

展程度。民主越发展,人民群众的责任感越强,法制就越能得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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