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试卷(C类)模拟试卷一(7)
36.【解析】CD。《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虽有邻近的B乡发生禽流感的事实,但是乙方并无确切的证据证明甲方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因此乙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不具备。乙公司3月21日没有付款,属于没有确切的证据而中止履行的情形,已经构成违约。A错误。
《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3月20日是乙公司支付首期价款的最后一天,乙公司不履行交付义务,甲公司拒绝相应履行的行为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不构成预期违约。B错误,C正确。
《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的;(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月25日,甲的鸡只大部分毁灭,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此时属于甲“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形,即甲构成预期违约,乙享有法定解除权。D正确。
37.【解析】BD。《合同法》第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按照其规定。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即便甲享有解除权,如果没有解除权的行使,合同也不能自动解除。A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只有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时候,合同的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在其他情形下,只有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本题中,甲的鸡只大部分灭失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丙并无违约行为,因此,甲并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同时,我国合同法不承认情势变更原则,因此,甲亦不得基于情势变更主张解除合同。B正确,C错误。
《合同法》111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甲负有的债务为金钱支付,不发生履行不能,因此丙有权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D正确。
38.【解析】AB。在如题所述的情形下,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在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其在3月21日前没有付款,不承担违约责任。A正确。由于甲、乙履行合同义务有先后时间顺序,如果乙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甲当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相应的交货义务。B正确。当然,甲还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拒绝履行相应的交货义务。
《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题中政府采取的管制措施,属于不可抗力,如果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话,彼此都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D均错误。
39.【解析】BC。《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A、D都属于无效合同。
40.【解析】ABC。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只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并且对各自的设定权限作了详细规定。具体参见《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14条的规定。
41.【解析】BD。《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2.【解析】ABD。《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3.【解析】D。《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44.【解析】ABD。《行政处罚法》第48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33条、第38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第50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45.【解析】ABD。《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6.【解析】C。“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邓小平在1992年南巡讲话中提出的。
47.【解析】A。略
48.【解析】A。人类对自然的开发利用和改造永远也不会停止,如果不按自然规律办
事,大自然就会被破坏,反过来对人类不利。因此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之一就是保护环境。49.【解析】AC。“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20世纪提出的,最先是在1972年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研讨会上正式讨论。其核心是协调好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50.【解析】B。略
51.【解析】B。2010年城镇可新增就业人员约5000万人,5000-4000=1000。因此2010年我国劳动力的总体供求状况为:供大于求约1000万人。
52.【解析】CD。在可以预见的相当长时期内,我国的劳动力供给总量是不可能降低的,相反还会进一步提高。故不能选A项。经济增长与就业之间的弹性系数越高,说明每增长一个百分点所创造的就业岗位越多,反之,越低。因此不能选B。经济增长可以增加就业岗位。
53.【解析】C。价格主要由供需关系决定。前两组材料主要反映了我国劳动力市场供远大于求的紧张情况。
54.【解析】ABC。用排除法很容易剔除D项,因为用人单位情况千差万别,难以制定出统一的用人政策。其他三种说法本身没有问题,题干也没有特定的限定条件,故都可以选。
55.【解析】ABC。用排除法很容易剔除D项。其他三种说法本身没有问题,故都可以选。
56.【解析】
(1)马克思主义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是与时俱进的科学思想体系。
第一,马克思主义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是时代精华的理论表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来都把自己的理论作为行动的指南,与时代特征相结合,与时代和
实践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是与时俱进的典范。一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就是一部马克思主义不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丰富发展的历史。
第二,马克思主义的与时俱进,是由其实践品格决定的。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实践是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根本动力。
第三,江泽民提出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质,是对党的思想路线的新发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与时俱进的典范,又是对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创新,对我们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提出了新的理论要求。
第四,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要求我们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即在坚持中发展马克思主义,在发展中坚持马克思主义。
(2)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做到实事求是,必须尊重生产力标准,尊重群众的愿望和群众在实践中的创造。尊重实践、尊重群众,是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根本体现。
第一,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条件下,实事求是必须更注意尊重生产力标准。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过程中,看准了的,就大胆地试,同时不断总结经验,对的就坚持,不对的赶快改,而判断“看准”与否和总结工作“对错”的标准就是实践。因此,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统一内在包含了生产力标准、实践标准的内容,要真正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必须尊重生产力标准、尊重实践。
第二,尊重实践必须尊重群众。人民群众是实践的主体,邓小平强调尊重实践,就必然强调尊重人民群众。尊重群众首先要尊重群众的利益和愿望。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条件下,邓小平把生产力标准落实到群众利益标准上,以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党的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于是,实事求是中的实践标准,就具体体现为生产力标准和群众利益标准的统一,即一切从实际出发和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的统一。尊重群众就要尊重群众在实践中的首创精神。社会实践是千百万人民群众的事业,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被极大地调动起来,他们在实践中创造了各种新鲜经验,为新的理论的形成提供了深厚的实践基础。
总之,必须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人民群众是历史主体的观点,以马克思主义指导人民群众的实践,又以最广大人民的实践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的检验标准、根本动力和生命源泉,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与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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