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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刑法辅导:刑法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

公务员2010-04-27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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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刑法辅导:刑法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2)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

应。”这就是说,应当根据罪行危害性的大小来决定刑罚的轻重。这一原则要求罚当其罪,

合情合理。不能重罪轻判, 不能轻罪重判。因为判刑轻了,不利于惩罚犯罪、震慑犯罪分

子;判刑重了,则容易造成犯罪分子对法律和社会的抵触情绪,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因此,

必须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罚当其罪。

    四、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

内具有效力。

    刑法的效力范围,分为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两部分。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在空间效力上,我国刑法采

取了以属地管辖为主,兼采用属人管辖原则和保护管辖原则,并有保留地采用了普遍管辖原

则。

    1.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刑法》第六条规定:①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

刑法。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主要包括两点 ( 贵;大,在线 )hTTp://wWw.gZu521.nEt内容:《刑法》第十一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

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刑法》第九十条关于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

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规定。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③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2.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l)我国刑法规定,凡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我国公民在

我国领域外犯罪的, 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以不予追究。但刑法的这一特法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不适用。

    (2)对外国人的效力。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的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外国人在我国领域

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可以通过外交

途径解决。二是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

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如果外国审判机关已经审判,仍可以依我国刑法追究,但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

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和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1.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规定:一是从刑法颁布之日起施行;二是刑法在公布一 时

间后生效。如我国刑法于1997 年3 月14 日修订,1997 年10 月1 日起生效。

    2 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通常有以下两种做 :一是由立 机关明确宣布废止。通常在颁布的新

中明确宣布。二是自然失效。按新 优于 法的原则,新法生效则                                自然失效。

    3.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刑事法律制定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

的行为能否适用的问题。有关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各国刑事立 主要采取以下四种做法:从

 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 兼从轻原则。我国采取的是从 兼从轻原则,即

我国现行刑法原则上无溯及力,应按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处理。但若现行刑法不认为是

犯罪或者现行刑法处罚比较轻,则适用现行刑法,刑法就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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