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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刑法辅导: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公务员2010-04-29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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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刑法辅导: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3)

    紧急避险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采取紧急避险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危险。即实施紧急避险的目的是正当的,是为了保护合 权益。如果为

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如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

住宅,则不能 为紧急避险。

    2、危险”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使上述合本文_来源于_贵大.在线Www.GzU521.Net 权益受到威胁。尚未发生的危险或者已经

结束的危险,以及主观假想的危险或者推测的危险,都不能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危险可以

来自不同的方面:有的是自然的力量,如天然火灾、洪水、地震、山崩、海啸、狂风等;有

的是动物的侵袭;有的是疾病等生理机能造成的危险;有的是人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3、紧急避险行为是为了使更多更大的合 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

损害另一种合 权益的行为,因此,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避免的损害。这是由紧

急避险的性质决定的。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用损害一种合 权益的方法保护另一种受到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

的合 权益的紧急措施。不论是受损害的还是被保护的合 权益,都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只有损害的合 权益小于被保护的合 权益时,紧急避险的行为,才是对社会有益的,紧急

避险才有实际意义。

    由于紧急避险的特点是为了保护较大的合 利益,而不得不损害另一较小的合 利益,

是行为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紧急措施,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是一种有益于社

会的合 行为,应当受到支持和鼓励。所以紧急避险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而具

有合 性。因此法律规定,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陈某紧急避险案

    某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过程中,

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当两加

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9000 元)缓速行驶,陈某当即哀求丁

某将自己带走,但 遭拒绝。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

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车逃走。陈某骑车至安全地方(离原地约2

公里)停歇一会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

    点评;陈某夺取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 权益造

成损害的行为。题中陈某因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而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在逃跑的过程中

迫不得已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夺用丁的摩托车逃走,虽损害了他人合 权益,但保全

了较大的合 利益,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另外,刑法上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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