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法律常识部分诉讼程序法辅导:三大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2)
3.民事诉讼的管辖
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
分。
(l)级别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的其他案件,包括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
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
一审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①一般地域管辖。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原则,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②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所来 源 于 贵/大在线 WWw.gzU521.NEt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
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
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
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 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两
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4)移送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提到本院作为第一审进行审
理,或者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进行审理;下级人民
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作
为第一审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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