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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试卷:旧拆迁条例修订

公务员2010-11-23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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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试卷:旧拆迁条例修订(3)

  (一)答案提示

  开发商主导型拆迁模式的弊端主要有:

  第一,本应毫无关联的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之间发生直接联系,多重利益交叉下导致政府和开发商形成利益同盟,成为强势一方,而被拆迁人成为弱势一方。

  第二,容易损害拆迁活动参与各方的权益,甚至出现政府利用公权力干预被拆迁人的私权利。

  第三,出现政府获取土地出让金的行为,而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与民争利”的问题。政府要从开发商那里获取土地出让金,而开放商必然将这笔钱以成本的方式转嫁给广大购房者。

  (二)答案提示

  为在拆迁过程中更好地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不断完善拆迁补偿制度,坚决落实拆迁补偿标准,做好拆迁的后续工作。

  (2)保障拆迁工作中低保户、生活困难户等的基本生活权益和经济利益,使其能够充分享受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福利,切实解决其就医、子女入学等基本生活问题。

  (3)加强对拆迁户的安置房、回迁房等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交通、医院、学校等设施的开发建设,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

  (4)积极做好与拆迁户的沟通、交流工作。在拆迁过程中,工作人员应深入到各家各户,实际探访和了解群众在拆迁中所面临的生活困难,并想方设法予以解决,满足群众合理的拆迁诉求。

  (三)答案提示

  其一,某些地方政府部门在重视经济效益的同时,忽略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其二,开发商不择手段损害群众利益以降低成本。

  (四)答案提示

  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角色与作用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拆迁工作逐渐成为城市规划发展的重点和难点所在。而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所应担当的角色也将越来越多面化,具体归纳为以下四种角色。

  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当前,我国政府在扮演提供法律法规政策这类公共物品的角色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对于商业性拆迁和公益性拆迁中的“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模糊,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拆迁户的补偿标准及安置等问题可操作性不强。

  公私利益的协调者。在拆迁户与政府以及房地产开发商围绕房屋拆迁及其相关问题进行博弈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拆迁户常常处于劣势地位,甚至在某种情况下,由于“钉子户”的存在,房地产商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也会遭受一定的损失,而政府作为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决一切争执的公正的裁决者,需要协调两者之间的利益,确保各方的合法利益不被侵犯。

  中介机构的监管者。我国目前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拆迁房屋估价机构以及拆迁施工单位均属于中介组织,若让其发挥正常的效能,政府必须加强对其的监管。而目前由于政府监管工作的缺位,导致拆迁单位违规违章拆迁、暴力拆迁、强制拆迁的事件时有发生。

  弱势群体的保护者。目前,在我国的城市拆迁过程中的弱势群体多为城市的低保户等困难群众。在公益性拆迁中,政府应优先安排资金,切实保障低保户的生活及就业等问题。在商业性拆迁中,政府应积极作为,监督房地产开发商合理补偿和认真安置低保户,为其住房、子女入学、低保等提供方便和帮助。

  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有了明确的角色定位后,需要在此基础上更有效地发挥其作用。总体来说就是政府应将城市房屋拆迁工程建设成为阳光、得民心、人性化、利民生的拆迁工程,主要是指:

  实施阳光的拆迁工程,加强政府对公共物品的提供力度。第一,从国家法律的角度制定标准,对赋予公益性拆迁与商业性拆迁的“公共利益”的概念予以界定。杜绝地方政府为了谋求经济利益而随意拆迁的做法。同时加强对政府公益性拆迁的审查监督力度,保证拆迁过程合理、合法、有序地进行。第二,制定专门的《房屋拆迁法》。对敏感的问题如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加以说明和解释。尤其是对补偿的程序、方式、标准、额度和安置等一系列问题作出相应的说明。同时,要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政策的灵活性,特别是对涉及补偿标准的问题,应作出特别的说明,随着经济的发展进行相应的调整。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城市房屋的拆迁工程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成为阳光工程。

  实施得民心的拆迁工程,夯实利益相关者之间沟通的纽带。通过改革目前城市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成立有城市普通居民参与组成的半官方性质的且具有高度灵活性的城市房屋拆迁协调机构,以加强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只有改组目前的城市拆迁管理机构,成立城市房屋拆迁协调机构,通过沟通和协调工作,让群众充分理解政府拆迁规划的目的和意义,夯实利益相关者间沟通的纽带,才能让拆迁工程成为民心工程。

  实施人性化的拆迁工程,强化政府的监督管理功能。基于公平和效率的考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控制,对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房价评估机构和专业的拆迁施工单位进行准入资质的把关、不定期的抽查及事后监督。尤其是对于事后监督,对拆迁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坚决反对暴力拆迁和强制拆迁,让拆迁工程成为人性化工程。

  实施利民生的拆迁工程,拓宽现有社会保障体系。针对城市拆迁工作中面临的低保户等困难群众,要拓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其成为受益群体。加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信息化建设,确保低保户等困难群众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最大限度地帮助其解决子女入学等问题。只有这样,才能让拆迁工程成为知民心、解民困的民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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