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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山东省选调生考试申论真题

选调生2010-12-04gzu521.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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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山东省选调生考试申论真题(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安徽省移动通信公司制订的《安徽省移动通信公司入网协议》第十四条规定:甲方根据乙方(用户)的需要,免费向用户提供移动电话发生的长途及漫游话费详细清单,对乙方有关通信资费方面的疑问予以清楚明确地解答,对乙方当月话费详细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户要求查询通信费用时,在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内,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查询方便,做好解释工作。在与用户发生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负责保存相关原始资料。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为5个月。

  2003年3月10日,江西省丰城市的消费者杨先生向丰城市消协投诉称,他于2月28日向中国联通丰城营业部缴纳手机话费时,发票上莫名其妙地出现了25元“特服费”,由于自己从未向联通公司申请过“特殊服务”,杨先生便认为这笔费用不明不白,联通公司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杨先生的投诉信引起了丰城市工商局和消协领导的高度重视,他们通过调查了解到:2002年10月前后,中国联通宜春公司给辖区用户发送短信,内容是“中国联通推出了‘联通秘书’等新业务,自即日起广大用户可免费使用一段时间,免费期满后,不再需要这项业务的用户致电联通公司,申请取消,逾期未申请取消的,视同默认接受新业务。”由于杨先生在规定期限内未向中国联通申请取消,所以就在视为默认的情况下被中国联通公司所属的寻呼公司收取了相应的费用。

  仅凭一条类似于格式合同的短信,就要求基用户接受其推出的新业务,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如不接受,消费者必须申请取消,否则视同接受。这种确认方式的颠倒,实质上是把经营者的义务转嫁给了消费者,并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济南市的消费者刘女士于2003年5月7日下午收到发自山东联通:1 001的短信息:从5月份开始对预付费用户金额低于10元限制主叫,低于1元停机(此1元为赠送话费)。而此前一天她的手机费虽还有8元多钱,却只能接听,不能拨打。“卡里有钱,为何被限制使用?”“只凭几十个字的短信,就能改变规定?”

  联通在原来的入网协议中并未有此类消费临界点的规定,而且该定又无国家政策和法律依据,因此,联通此举是一种单方要约行为,消费者可以不接受。联通公司的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问题二:根据材料二,指出通信企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五种表现形式,请站在行业主管部门的角度,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字数不超过200字,满分15分)

  材料三:

  2004年3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向全国消费者征集由经营者单方面制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告示、声明、通知等线索,并对征集到这些“霸王条款”进行系列点评。从征集到的线索看,那些敢于制订“霸王条款”,并能够迫使消费者日常消费中接受这些条款的经营者,大多是垄断行业、政企界限模糊领域的经营者。

  “霸王条款”何以霸道横行?一是市场尚未发育成熟,许多行业市场准入的门槛太高,导致经营者过少,垄断的局面难以打破,无法形成激烈有序的竞争局面;二是一些政府部门的职能转换没有到位,没有负起服务和监管职责,对消费者利益受损熟视无睹,放任垄断行业的经营挥舞“利刃”。变“霸王条款”为平等条款,收集“霸王条款”的出处实有必要。当然,更重要的是坚定不移地推进市场化进程,把政府的职能转换到位,既从个体上同时也从整体上实现公正与公平。

  准确地讲,法学理论中能够准确概括“霸王条款”的概念是格式合同,正是这种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定条款合同的存在,致使消费者在与运营商签订某些协议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它违背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要保持经济的高速度发展,“霸王条款”必须得到根治,这就必须进一步深化有关行业的改革。首先,运营商应摆正位置,不可店大欺客。在计划经济时代,消费者还没有作为市场主体出现,且由于垄断行业提供的服务是“独此一家,别无分店”,因而消费者没有充分的选择余地,一般不会因噎废食放弃消费,只能硬着头皮接受企业单方面拟订的不平等条款。但是,现在市场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任何交易都必须遵循“平等、协商、公平、自愿”的原则。因此,企业不可再以大压小、以强凌弱,不可再制定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近使消费者就范,而要在思想上,树立市场经济的观念,实现市场化运作。

  其次,运营商不可以老大自居,要把消费者利益放在第一位,为用户创造最大价值。企业唯有真正以用户为中心,才能留住客户发展自己。倘若交易不公平,甚至损害用户利益,即便以所谓的优惠价格蒙骗用户,最终也无法留住用户。一旦用户弃你而去,那么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企业必须切实将消费者利益放在第一位。

  再者,遏止“霸王条款”,监管必不可少。一要推进企业的深层次改革,开放市场,打破垄断局面,建立公平有效的竞争机制;对于天然垄断的领域,则要利用多种方式来解决这一难题。二要加大惩戒力度,引导企业从低层次的价格竞争向服务竞争转变,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打造以服务为主的核心竞争力。

  当然,根治“霸王条款”除了有赖于企业自律、政府部门的制止和惩戒外,还有赖于社会监督与消费者的抵制、抗争。消费者只有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对经营者形成威慑。当然,企业也真切地需要社会的理解与关爱,毕竟,不少行业刚刚告别垄断时代,不免留下计划经济时的印痕,要彻底根除问题尚需时日。

  自去年7月中消协展开对格式合同条款点评活动以来,半数以上涉“霸”企业并未作出回应。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近日表示,尽管如此,消协对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点评仍将继续坚持下去。据悉,2003年7月28日,以“充值卡余额过期作废”为代表的七条电信业“霸王条款”,会同两个邮政类和一个公共运输类不平等格式条款,成为掀起中国消费者协会讨“霸”浪潮的敲门砖。时至今日,中消协的点评已涉及电信、邮政、公共运输、商品房、家庭装修、物业服务、金融、保险、教育培训、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等行业。

  信息产业部就电信卡余额处理问题连续召开了两次会议进行研究,2004年在信产部举行的“电信服务年研讨会”上,信产部电信管理局服务质量监督处副处长沈泳涛说,备受消费者诟病的电信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将在2004年年底前彻底剔除;在邮政行业,国家邮政局业电征询中消协的意见,但对涉及到邮局的条款还没有改正;在商品房领域,只有少数房地产商向中消协递交了“霸王条款”修改意见,但被点评的大部分条款还没有得到修改,只有汽车行业里的不平等条款引起了汽车生产厂家的普遍重视,47个汽车品牌所属的汽车制造商先后作出反馈,上汽、大众等生产商还立即纠正了随车文件中与法律法规相悖的条款。2004年8月25日,中消协对银行金融业“银行强定保险人、指定律师你买单”、“抵押贷款购房屋、全额保险才放款”等六大“霸王条款”进行了公开点评。据了解,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对此至今并未有任何表态。

  很多人在为中消协开展的这项活动叫好的同时,也开始反思:消协真的能为消费者讨回公道吗?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研究所副所长何兵博士认为,消协的点评只是社会公共机构的评论,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说意义的话,只能给办案执法产生压力,时事评论员艾君撰文指出,消协的点评如同重拳打在棉花上,没有任何反应,消协的行动多是“点到为止,没有下文”。中消协新闻与公共事务部副主任张德志表示,主要原因是由于没有一个专门的全国性法律业约束商家对格式条款的制定。

  有关人士分析指出,消协点评难以撼动“霸王条款”原因有三:一是消协没有诉讼主体地位,不能代理消费者起诉,诉讼中“以弱抗强”的局面也不可能改变;二是单个消费者的官司影响力有限;三是消协尚没有足够的律师力量和相应的“鼓励”机制。依照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单个消费者官司打赢了,同类消费者并不可以无需起讼便适用同一司法判决。从法律程序上说,必须每个消费者都起诉。像对银行卡年费的争议,持卡人有4亿,消协能鼓励得过来吗?

  目前结束的全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工作研讨会上传来信息,面对一些企业对其“霸王条款”的漠视,全国各级消费者组织将继续加大对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的监督力度,并通过四种途径进行监督:其一,主动向各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立法机关汇报情况,提出建议,从立法立规入手,强化对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强制性规范,严肃处理对不平等格式条款拒不改正、拖延推诿的经营者;其二,发动和鼓励作为市场主体的消费者监督举报,通过消费者积极依法维权的行动,形成对不平等条款人人喊“打”的社会风气;其三,加强与新闻单位的合作,运用更为有效的形式,强化舆论监督;其四,支持和鼓励企业、行业的自责、自律,对以种种托辞推诿责任,拒绝社会监督,经消协劝谕后仍继续以不平等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法公开揭露、批评。

  问题三:“霸王条款”得不到有效遏制的关键,在于政府、企业、消协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没有从根本上理顺。请根据材料三,概述四者关系中目前存在的问题。(字数不超过200字,满分15分)

  问题四:根据上述三个材料,请围绕“霸王条款”对国民经济发展和消费者利益的危害,写一篇不少于1 500字的议论文,题目自拟。(满分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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