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政法干警招考《专业综合II》刑法学第1章辅导:刑法概述

招警2011-09-09gzhgz.com信息来源

A-A+

政法干警招考《专业综合II》刑法学第1章辅导:刑法概述(2)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灵魂与核心,是刑法的内在精神的集中体现。97刑法的第3条至第5条对刑法基本的原则作了规定,它对我国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
  我国79刑法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还在第79条中规定了有罪类推制度。97刑法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的需要出发,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类推,成为我国刑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标志。97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修订后的刑法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这一原则要真正取得效果,要在各个部门法律中得到贯彻执行。鉴于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刑法不平等的现象在现阶段还比较严重,刑法第4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一视同仁,依法惩处。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财产状况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法适用。
  三、罪责刑均衡原则
  罪责刑均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因此,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根据这一规定,在刑事司法中,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不仅要看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而且也要看整个犯罪事实和罪犯各方面综合因素,真正实现刑罚个别化。
  第三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刑法的适用范围,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与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从各国刑法及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看,一国刑法不仅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内,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也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外;但刑法在国外的适用受到国际法的制约,制约刑法空间上的适用范围的国际法原则,就是国家自己保护与国际协同。
  (一)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刑法对国内犯的基本适用原则是属地管辖原则,即一个国家对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人,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刑法第6条第1款是对属地管辖原则的规定,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法律有特别规定”包括以下几类情况:
  (1)不适用中国刑法(广义刑法)的情况。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我国刑法。
  (2)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及其他具有普遍效力的刑事法律的情况。即香港、澳门与适用其本地刑法,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及其他具有普遍效力的刑事法律;
  (3)不适用刑法典的情况。即刑法典颁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资:料;来/源,于GZU521贵:大;在,线 http://Gzu521.NEt特别刑法,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适用刑法典,而适用特别刑法。
  (4)不适用刑法典的部分条文的情况。即民族自治地区不能全部适用刑法典,而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了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时,行为符合该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适用该变通或补充规定,而不适用刑法典条文。作为属地管辖原则的补充原则是旗国主义,即挂有本国国旗的船舶或者航空器,不管其航行或停放在何处,对在船舶与航空器内的犯罪,都适用旗国的刑法。因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中国刑法(刑法第6条第2款)。

 (二)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国外犯有三种情况:一是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二是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权益的犯罪;三是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
  1、属人管辖原则。这里的属人管辖原则,是指积极的属人管辖原则,即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
  2、保护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国家利益或者本国公民的权益,就适用本国刑法。
  3、普遍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公约或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犯罪人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受到一定限制:
  (1)适用该原则的犯罪必须是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
  (2)管辖国应是有关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
  (3)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规定该行为是犯罪;
  (4)犯罪人出现在管辖国的领域内。
  (三)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我国刑法第10条采取了消极承认的做法,即外国确定的刑事判决不制约本国刑罚权的实现。具体而言,不管外国确定的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对同一行为本国可行使审判权,但对外国判决及刑罚执行的事实给予考虑。换言之,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进行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3月14日公布,于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法律的失效时间,即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通常要由立法机关作出决定。从世界范围看,法律失效的方式有很多种,诸如新法公布实施后旧法自然失效,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废止某一法律,某一法律在制定时即规定了有效期限等。我国刑法的失效基本上包括两种方式:
  一是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简称97刑法)施行前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97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第二,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97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97刑法,即97刑法具有溯及力。
  第三,当时的法律和97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97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97刑法不具有溯及力。这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法律处刑比97刑法重,则应适用97刑法,97刑法具有溯及力。这便是从轻原则的体现。
  第四,如果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修订后的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处刑较当时的法律要轻,也不例外。

辅导课程

特别声明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站所提供的招警信息仅供参考,请以官方机构发布为准,本站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负任何职责。
转载贵州好工作招警信息请务必注明出处(http://www.gzu521.net)。信息版权归原始作者所有。
如果本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修改或删除处理。

招警复习资料

扫码关注官方微信

及时获取"最新"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