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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教材:农业农村篇

公务员2011-09-15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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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教材:农业农村篇(2)

  第三章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与乡村治理结构完善

  第一节  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包括按行政区域设置的乡镇、村党组织和按生产、工作单位设置的企事业单位、乡镇机关部门等党组织。农村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担负着直接联系、宣传组织、团结农民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农村基层的重要责任。农村改革的推进、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和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宏伟目标,都有赖于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农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充分发挥。

  一、农村党的基层组织设置

  《党章》第29条规定:“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在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根据农村实际,对农村党的基层组织设置进一步作出了具体规定。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导。村党支部、总支部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节  村民自治与村民委员会建设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级组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是我国广大农民继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冲破旧体制的束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中的又一伟大创造,是农民群众履行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也是党对农村工作领导方式的重大创新。村民自治的全面推行,不仅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巨大进展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一、实行村民自治的进程

  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设置乡的建制,行政村一级组织是乡政府的辅助机构,由乡政府领导,村正、副主任一般由乡人民代表兼任。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化后,乡改为人民公社,行政村改为生产大队,两者之间是行政隶属的上下级关系。人民公社体制下“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格局的终结,带来了农村基层的失序,乡级以下的组织没有及时建立起来,农村因此一度出现了公共事业无人管、公益劳动无人理的局面。随之,广西等地农民自发组织和设立了各种形式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这一实践得到了中央的重视和肯定,并把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写入了1982年的新《宪法》。我国农村建立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建设基层民主的进程由此起步。

  1982年,我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根本大法形式对建立村民委员会作出的规定,它开创了村民自治这一空前广泛的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先河。

  1987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1993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首次把“村民自治”具体化为“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表明了对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认识的逐步完善和提高。

  1994年,中央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民政部门提出“完善村民选举、村民议事、村务公开、村规民约”等项制度。

  1994年,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正式提出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四个民主”。

  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将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写进党的报告。

  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对加强党的领导、选人、议事、监督方面充实了新的内容,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能和相关问题作了更明确的规定。

  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全面规范了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工作,为各地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依法开展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也进一步激发了亿万农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

  第三节  乡村治理结构的改革与完善

  一、乡村治理结构的变迁

  在封建社会,国家实行中央集权,不能形成官民充分沟通的有效渠道和机制。建国前后,我国乡村治理结构发生了复杂而又重大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我国以实行村民自治为突破口,乡村治理结构发生了重大变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治理结构的变革主要是由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引发和带来的。

  一是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彻底终结了人民公社体制下形成的乡村治理结构,农民群众真正成为管理农村的主人。

  二是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大大改善了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为执政党提高领导水平提供了有效途径。

  三是实行村民自治制度,有效促进了乡镇政府职能的转变,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成为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

  四是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建立健全了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素质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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