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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招聘考试法律考点归纳:票据权利

金融银行2014-03-20www.Gzu521.net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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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招聘考试法律考点归纳:票据权利

农信社日常工作中必定会接触到相关的票据工作,因此票据也成为考查的热点。要注意的是虽然会计、金融经济中也会涉及到票据的知识,但是三个学科中票据的考察点和重点是大不一样的。在法律考试中,票据法部分考查最多的是时间期限,因此需要考生记忆。虽然难度很简单,但由于票据法出现的时间很多,考生容易出现记错、记混的现象,建议考生多看法条,一定要结合题目练习巩固和消化知识,不要在简单的题目误失分数。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请求权,追索权是第二顺序请求权。所谓的“第二顺序请求权”指的是如果持票人在付款人处成功得到款项,就不能向其前手要求追索。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欺诈、偷盗或者协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二,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对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难度较大,但在部分省市对专业要求难度较大如湖南、福建,曾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

在票据权利中考得最多的是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出现的概率非常高,但正确率较低,希望考生予以重视。

【经典例题】

1、关于票据权利取得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4湖南】

A.只有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取得票据,才能取得票据的权利

B.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持有票据者即享有票据权利

C.只有支付对价者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D.以偷盗手段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答案:D

2、下列有关票据权利的表述,哪一种是不正确的? (  )【2013福建】

A.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B.票据权利是专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C.票据权利在持票人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D.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据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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