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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事业单位招考公共基础知识辅导: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上)

医疗卫生2015-08-17www.Gzu521.net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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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事业单位招考公共基础知识辅导: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上)

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作为公基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要求学习识记。下面贵大在线人事人才网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也是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2)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式。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1、犯罪客体

通常认为,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说明某种犯罪是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什么后果。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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