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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事业单位招考公共基础知识辅导:法律知识之诉讼法-三大诉讼法共同原则(上)

医疗卫生2015-09-24www.Gzu521.net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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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事业单位招考公共基础知识辅导:法律知识之诉讼法-三大诉讼法共同原则(上)

法律知识之诉讼法-三大诉讼法共同原则作为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中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要求学习识记。下面贵大在线人事人才网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该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人民法院是国家唯一的审判机关,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

第二,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审判权是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国家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应当忠于案件的事实真相,查明案件事实,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本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对案件作出处理,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衡量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情节的尺度。

3.适用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第一,诉讼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互不凌驾于对方之上,既不允许任何一方享有特权,也不允许对任何一方进行歧视,法律规范对任何一方是同等适用的。

第二,诉讼双方的权利平等。在诉讼中,双方有均等的机会和对等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主张。

第三,人民法院有责任诉讼双方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为诉讼双方提供同等的待遇,并为其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同等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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