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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

三支一扶2011-07-19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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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

黔组通〔2011〕66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州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1年4月2日经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加发至乡镇)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贵州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8〕37号)、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9〕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承担全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宏观管理、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引导办”)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引导办”负责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动态管理。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党委、政府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负领导责任,县级“引导办”负责综合协调管理,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日常服务管理和考核,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安排到毕业生原户籍所在地邻近的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国家一类贫困村、整村推进规划贫困村、工作后进村、少数民族村工作。户籍所在地名额不足的应服从市(州、地)调剂,外地学生应服从组织分配。
第四条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应与乡(镇)党委、政府及县(市、区、特区)“引导办”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身份及服务期间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培  养
 
第五条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本地党校、行政院校、高等院校、干部培训基地、远程教育站点等培训资源,不断拓宽培训渠道,大力加强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系统培训。培训要针对岗位特点,坚持以政治理论和思想道德教育为基础,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农村实用技术、农村工作方法等方面为重点,以提高做好农村工作、带领群众创业致富本领为目的,切实帮助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尽快进入角色,迅速打开工作局面。
第六条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任职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培训内容主要为贵州省情、中央和省委关于农村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政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基层工作方法等。
各市(州、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安排1-2天的岗前培训。各县(市、区、特区)也应安排1-2天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县情、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服务村的基本情况,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情、民风、民俗等。
第七条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建立健全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各市(州、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至少举办一期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示范培训班。各县(市、区、特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集中举办不少于40学时的教育培训和日常轮训,培训可采取集中辅导、实践基地现场培训、赴外考察等方式进行。
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把培养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定职责、分任务、压担子,让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在工作实践中增强锻炼、积累经验、提升能力。
第八条 县、乡(镇)要建立领导联系工作制度,明确专门领导负责工作联系;县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半年、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每季度要研究一次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注意听取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思想工作汇报和意见建议,做好工作指导和心理疏导;设立专用信箱、热线电话,及时收集、受理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反映的问题。
第九条 县(市、区、特区)、乡(镇)凡要求村党组织书记或村主任参加的会议、培训、学习等活动,应安排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随同参加。
第十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主要协助做好以下工作: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安排部署;组织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任务,协助做好本村产业发展规划,积极参与党员创业带富工作;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组织、经济实体和科技示范园;配合完成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矛盾调解、就业创业、社会保障、调查统计、办事代理、科技推广等工作;负责整理资料、管理档案、起草文字材料和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点的教学组织管理、设备网络维护;参与讨论村务重大事项;参与村团组织的建设和工作。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担任村支两委领导职务的,按照所担任具体职务确定工作职责。乡(镇)党委、政府和村支两委要结合实际和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专业特长,明确具体职责和工作分工。
第十一条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是村级组织的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到村工作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进入村支两委班子参与议事决策。是中共正式党员的,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参加村支两委班子会议;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参加村委会议,根据情况可列席村党支部会议。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与所在村的村支两委成员具有同样的村支两委领导班子成员地位,应充分发挥他们对所在村工作的参与、决策、监督等作用。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特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镇)党委、政府应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联络员,负责对本县(市、区、特区)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进行跟踪管理,全面了解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帮助协调解决相关事宜。
开展工作的相关情况纳入干部考核或年终考核的范畴。
第十三条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引导办”每半年应举办一次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座谈会;乡(镇)领导至少每季度要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谈一次心,为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提供学习交流、增进了解的机会。
第十四条 各级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帮助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在农村工作,对其报送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可行性项目应给予倾斜。
第十五条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在村服务期间,成绩突出、表现优秀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得到群众认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参与村支两委有关领导职务的选举;可以选拔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符合《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规定条件的,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竞争性方式可选拔担任乡(镇)领导职务。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六条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考核工作由县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县(市、区、特区)“引导办”和乡(镇)党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试用期考核重点为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农村工作适应能力及意愿等方面,在试用期满进行。年度考核重点为年度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在每年年末进行。聘期考核在聘用期满进行,以年度考核为基础,重点为聘期内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具体情况,考核结果报市(州、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作为续聘、奖惩、选拔干部、招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人员、报考研究生、学费补偿和代偿助学贷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由县(市、区、特区)“引导办”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试用期不合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二)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三)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四)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的;
(五)因违法被追究处理的;
(六)因身体健康状况或其他情形不适宜再继续服务的。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具备以下条件:思想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责任心强、作风好、实绩突出、清正廉洁。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年度考核评优不占乡(镇)正式在编人员名额。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经乡(镇)党委推荐,报县(市、区、特区)“引导办”初审、县委组织部审批。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在全县(市、区、特区)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总人数的30%以内。人数较少,按规定比例核算优秀等次名额不足1名的,按1名计。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享受年终加发一个月基本生活费待遇;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除享受年终一个月基本生活费待遇外,县(市、区、特区)应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不享受年终加发一个月基本生活费待遇;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不享受年终加发一个月基本生活费并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由县级“引导办”统一进行,乡(镇)党委、政府协助具体组织实施。
各县级“引导办”应加强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联系和服务,适时了解基本情况,及时收集信息,为他们提供交流平台,指导乡(镇)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进行管理。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和服务,为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条件,全面掌握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动态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特区)“引导办”要建立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档案,做好考核工作,落实跟踪培养措施,提出选拔任用意见,做好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信息管理及服务工作,随时掌握动态,定期收集典型,做好宣传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期间,工作岗位一般不作跨乡(镇)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须经本人申请,县(市、区、特区)“引导办”同意并报市(州、地)“引导办”批准后,办理调整手续。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岗位一般不作跨县(市、区、特区)调整。
第二十五条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必须在村里工作。服务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借调到其他单位、部门工作。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须解除协议的,要及时报县(市、区、特区)“引导办”初审、市(州、地)“引导办”审批,同时报省“引导办”备案。退出后不得继续享受选聘生的有关待遇政策。 
第二十六条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其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移到工作所在地,个人档案由县级“引导办”委托同级具有档案管理资质的部门集中管理。《贵州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报名登记表》、《贵州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年度考核登记表》等按规定应纳入人事档案的相关材料要及时归档。
第二十七条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党团组织关系先转到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团委,再按有关程序逐级转至任职所在村。
第二十八条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报到或参加岗前培训。逾期 3 日未报到或未参加岗前培训的取消到村任职资格。
第二十九条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一次性安置费在派遣时发放50%,工作时间满半年后再发放另外50%。
第三十条 建立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目标管理制度。各乡(镇)党委、政府应结合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实际,根据职责分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签定年度目标责任书,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每半年应向所在县(市、区、特区)“引导办”和乡(镇)党委、政府书面报告工作、思想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期间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女同志休产假按《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正常休假离开工作岗位的,应提前向工作单位、县(市、区、特区)“引导办”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请假时间3日以内的,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主任审批;请假时间4至10日的,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批;请假时间11日以上的,报县(市、区、特区)“引导办”审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全年请假累计不得超过30日(含休假,不含产假)。
第三十三条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服务满1年,但未满服务期的,可以参加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或其他项目的招考、招聘(定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招录的职位除外)。参加考试须经乡(镇)党委、政府同意,报县(市、区、特区)“引导办”批准。符合各类招考优惠条件的在岗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参加招考时,须经乡(镇)党委、政府鉴定,各级“引导办”核准证明;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凭服务证书直接办理报名手续。
第三十四条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要遵纪守法,服从分配,虚心学习,联系群众,自觉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管理,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基层群众服务,不向工作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给工作地增加额外负担。
第三十五条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限为三年,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鼓励自主创业。服务期间表现优秀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也可根据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单位双方意愿续聘,续聘须经过县(市、区、特区)“引导办”同意,市(州、地)“引导办”审核,省“引导办”审批,续聘周期原则上为1个。
第三十六条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应与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填写《贵州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鉴定表》并提交工作总结报告。《贵州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鉴定表》经服务单位、乡(镇)、县(市、区、特区)“引导办”填写考核意见后存入个人档案。各年度考核为称职等次以上的,颁发《贵州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证书》,作为任职期满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实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如有以下情形,乡(镇)党委、政府应及时向县(市、区、特区)“引导办”报告,并逐级向上级“引导办”报告。
(一)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和奖励的;
(二)当选为省级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
(三)有重大立功表现和突出工作业绩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擅自离岗15日以上的;
(六)死亡及失踪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申请退出服务并解除协议:
(一)经组织程序选拔担任乡(镇)领导职务或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
(二)被其他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的;
(三)其他应需退出服务的情形。
退出服务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由乡(镇)党委、政府及时报县(市、区、特区)“引导办”审核,市(州、地)“引导办”审批,同时报省“引导办”备案。
第三十九条 高校毕业生到村服务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到村任职资格并解除协议:
(一)因违法被追究处理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
(三)身体状况不能胜任农村基层工作的;
(四)思想、工作和作风等方面发生严重问题和错误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任职的。
取消到村任职资格,由乡(镇)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县(市、区、特区)“引导办”审核,市(州、地)“引导办”复核,省“引导办”审批,并由市(州、地)“引导办”在相关媒体上公告。
第四十条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解除协议或协议期满的,离职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必要时按规定接受审计。从离职的次月起停发待遇及相关补贴,停办有关保险。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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