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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法律知识辅导: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公务员2010-03-12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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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法律知识辅导: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一、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人类社会一切类型的法都具有的共同本质是: 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体现的是整

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 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

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特征

    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法的国家意志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的名义来颁布实施的行为规则,它具有权威性和公

开性。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取得普遍遵守的效力。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制定”是指国家有立 权的机关在权限范

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出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宪 、法律、行政法规等;“认

可”是指国家机关对某些社会上已形成的而又符合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如风俗

习惯。社会道德、宗教信条等加以确认使它具有法律效力,如习惯法、判例 等。制定或认

可法律是国家立 机关特有的活动,不是任何机关团体更不是个人可以随意进行的。

    2.法的特 社会规范性

    法作为特 的社会规范,具有显著概括性和可预测性。法的概括性又叫定型性,是指为

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法的可预测性,是指由于法的存在,人们有可能

预见到国家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抱什么态度。 就是说,人们事前可以估计到自己或他人的

行为是合 的或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等,这

有利于人们守法,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3.法的效力普遍性

    法是一种国家意志,这就意味着它在国家权力管辖的范围(资/料来.源,于:gzu521学;习/网 ]gzu521.com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

的约束力。这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如党章只适用于党员,团章只适用于团员,工会章

程只适用于工会会员,宗教规范只适用于宗教信徒。只有国家的 才具有普遍适用性。当然,

这里所说的法的效力的普遍性,是就其整体来说的,并不排斥不同的 适用的空间和对象可

能有所不同。如地方性法规,只适用于特定的地区,军职条例只对军人适用等等。

    4.法的国家强制性

    法不仅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还要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它的实施。任何社会规范都有约束

力,但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习惯、宗教教规、乡规民约等,都不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本身要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才能在必要时通过国家强制措施使其获得实施,但是法的

实施不是每一个条款都是通过强制来实施,而是靠 的强制性起作用。所以,强制性是法的

一个重要属性,无论实施的方式如何,作为法律规范都有必须遵守和不可违抗的性质,否则

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如果没有国家强制性, 就不成其为法,将变成一般

社会规范。

    5 . 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性

    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通过确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一般来

说法律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行为,允许人们做什么行为,就是指人们在法律上享有这种权利。

法律规范也要求人们在法律上承担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

各种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就是

法的目的。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方面,就是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侵犯了权利或拒绝履行义务,都要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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