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考法律常识部分行政法辅导:国家公务员

公务员2010-04-12gzhgz.com信息来源

A-A+

公考法律常识部分行政法辅导:国家公务员

第十一节 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 重点考点集锦: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 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 政负担工

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 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

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

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 ,公道正派;(九)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

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

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

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 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

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

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本资.料来源于贵-大_在_线 WWW.gZU521.NET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

取消录用。

    第六十八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 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 血亲关系以及近姻

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

关系的职务, 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

 务工作。

   第十七条 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 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因地域或

者工作性质特 ,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可以

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

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

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

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

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

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

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

予以纠正。

    第九十三条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 权益的,可以依 向上级机关或

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四条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一百零七条本 自2006 年1 月1 日起施行。

辅导课程

特别声明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站所提供的公务员信息仅供参考,请以官方机构发布为准,本站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负任何职责。
转载贵州好工作公务员信息请务必注明出处(http://www.gzu521.net)。信息版权归原始作者所有。
如果本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修改或删除处理。

公务员公共基础

扫码关注官方微信

及时获取"最新"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