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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民法辅导: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公务员2010-04-15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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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民法辅导: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能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它可分为合 民事行为和非法民事行为。合

 

 民事行为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适 行为。可见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

 

行为。

 

    (一)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 通则》第54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 人的合 行为。”这一定义性

 

规定说明:第一,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某一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行为;

 

第二,它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

 

表示为必备要素。(2)它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3)它必须是一种合法行

 

为。

 

    (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1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

 

     《民 通则》第55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

 

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 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 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和显

 

失公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 资 料 来源于 贵大-在线 WwW.GzU521.NeT 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

 

为开始起无效。

 

    2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是指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形式。当法律规定某项法律行为必须

 

采用某种形式时,这种形式就成为该项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民 通则》第56 条规定“民

 

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

 

法律规定。”

 

    (三)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双方法律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

 

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二、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代理关系的特征

 

     《民 通则》第63 条规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关系的特征主要是:(1)代

 

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3)代理

 

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的种类

 

     《民 通则》第64 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应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代

 

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不得滥用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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