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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民法辅导:人身权

公务员2010-04-20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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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民法辅导:人身权

第七节 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分类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 享有的具有人身属性而又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具

有以下法律特征:(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2)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

权利。(3)人身权是非财产性权利。按权利的性质分类,可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

大类.人格权是指与作为民事主体必要条件的身体、人格相联 ,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

人身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基于

某种特定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人身权利。如:婚姻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

    二、人身权的保护方

     《民 通则》第120 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

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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