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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民法辅导:诉讼时效

公务员2010-04-26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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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民法辅导:诉讼时效

 第十二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如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权利,其权利即不再

受诉讼保护的制度。它属于消灭时效,它的完成只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根据《民 通则》和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诉讼时效的种类有:一般诉讼时效和特

别诉讼时效。

    (一)一般诉讼时效

     《民 通则》第135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别诉讼时效

    它与普通诉讼时效相对应,仅适用于法律指定的某些民事权利。如《民 通则》第136

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 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

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物被丢失本,资.料/来.源,于/贵.大,在/线. Www.gZU521.net 或损毁的。”“法律对诉讼时效另

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民 通则》第137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 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

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民 通则》第139 条规定:“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第140 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

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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