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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刑法辅导:共同犯罪

公务员2010-05-01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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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刑法辅导:共同犯罪

 第五节 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

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各个共同

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

胁从犯、教唆犯四种,并且对之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

    1.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

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可以分为两种:一是首犯,即在犯罪集团或者共同犯罪

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分子;二是主要实行犯,指共同犯罪的主要实施者或犯罪危害结果的

主要造成者。主犯恶性大,对社会危害严重,因此,主犯不仅要对自己直接实施的犯罪负责,

而且还要承担共同犯罪的全部责任。

    2.从犯及其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从犯有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

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所起的作转 贴 于 贵 大 在 线 HTtp://wwW.GzU521.neT用很小,所以 称为次要实行犯。二是在

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所谓辅助作用,是指没有直接参与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但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辅助实行犯罪,所以 称帮助犯。根据《刑法》第二十

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以及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与从犯相比,胁从犯在主

观上表现是并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加犯罪,他之所以参加了犯罪,主要是由于受到他人的

胁迫。由于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最小,所以,按照《刑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及其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犯成立的条件有

以下两点:第一,在客观方面,实施了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教唆犯的成立以

实施教唆行为为客观要件,而并不是以被教唆者是否实施了所教唆的犯罪行为。第二,在主

观方面,具有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

进而实施犯罪的后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教唆犯的处罚应遵循三个原

则: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

起的是主要作用的,按照主犯处罚,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按从犯处罚。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教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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