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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经济法辅导:反不正当竞争

公务员2010-05-20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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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经济法辅导:反不正当竞争

一、反不正当竞争

    (1)调整对象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 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

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混淆行为: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

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

误解的虚假表示。

    ②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 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

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

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

须如实入账。

    ③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

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④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 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

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 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

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 资 料 来源于 贵大-在线 WwW.GzU521.NeT 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为侵

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⑤低价倾销行为。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销售鲜活商品;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季节性降价;

    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⑥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 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⑦诋毁商誉行为。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

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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