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考法律常识部分经济法辅导:拍卖

公务员2010-05-21gzhgz.com信息来源

A-A+

公考法律常识部分经济法辅导:拍卖

二、拍卖

    (1)概述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基本原则

    合 原则、三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

    (3)拍卖当事人

    ①拍卖人。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

业法人。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拍卖师。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资:料;来/源,于GZU521贵:大;在,线 http://Gzu521.NEt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

得担任拍卖师。

    ③竞买人。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一,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 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二,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四,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④买受人。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一,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法

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第二,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

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三,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

任。

    第四,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4)拍卖规则

    瑕疵告知义务、底价规则、价高者得规则。

辅导课程

特别声明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站所提供的公务员信息仅供参考,请以官方机构发布为准,本站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负任何职责。
转载贵州好工作公务员信息请务必注明出处(http://www.gzu521.net)。信息版权归原始作者所有。
如果本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修改或删除处理。

公务员公共基础

扫码关注官方微信

及时获取"最新"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