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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经济法辅导:产品质量

公务员2010-05-25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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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经济法辅导:产品质量

五、产品质量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①作为的义务:

    第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第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

外;

    第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

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

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

提供有关资料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

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

有特 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 此文转贴于贵,大.在.线 http://wwW.Gzu521.neT] 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

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②不作为的义务:

    第一,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二,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合格产品

冒充合格产品。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①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③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④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⑥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⑦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

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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