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法律常识部分商法辅导:合伙企业
三、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依照 《合伙企业 》 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
利性组织。
(一)合伙企业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 合伙企业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而设立的企业,这一点和公司不同,公司是以
公司章程为基础而设立的,所以合伙企业是典型的契约型企业。
第二,合伙企业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 出资是每个合伙人的法定
义务, 是出资人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如果合伙人没有特别约定,那么任何一个合伙
人都是合伙企业的当然经营者。
第三 ,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这和公司法
的股东明显不同,股东是以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而不对公司债务承
担责任。而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而且这
种清偿责任是无限的, 同时,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清偿公司全部债务的责任,因此其责
任是连带的。
第四,合伙企业都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是典型的自然人企业,没有具有
人资格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财产是指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其名义取得的收益。所以合伙
企业财产的范围包括以下两部分:
1、合伙人的出资部分
它包括合伙人按照 定的出资方式出资而形成的财产,对这一部分合伙企业财产,如
果合伙人是以所有权出资,那么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如果是以使用权出资,那么归全体合伙
人共用。
2、合伙企业的积累部分
它包括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一切所得,包括经营所得和非经营所得。它既包括财产的
所有权, 包括财产的使用权。如果取得的是所有权,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如果取得的是使
用权,归全体合伙人共用。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或共同共用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
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人不能主张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出资
后,各合伙人即享有出资份额,但出资份额只是一个抽象概念,它不表明每一个合伙人
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享有多少具体的数额,而只表明合伙人依此所享有的分配收益的比例及
分担风险和亏损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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