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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商法辅导: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公务员2010-06-02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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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商法辅导: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

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

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中国合营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外

国合营者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国的自然人不能与外国合营者设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合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申请

    设立合营企业应由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共同将申请材料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合营

各方正式进行谈判,在此基础上签订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协议、合同和章程是合

营企业的重要法律文件,所谓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

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书面文件。所谓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

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书面文件。所谓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

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而订立的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

方 等事项的书面文件。当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内容发生抵触时,以合同规

定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可不订立合营协议,只订立合同和章程。

     (二)设立审批和登记

    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即受托机关)。属于受托机关批准的合营企业有下列两类:

    一是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金额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

    二是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平

衡的。

    不论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还是受托部门批准,一律由国家对外经济贸

易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

    合营企业的设立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 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

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核准

登记注册的,发给营业执照,合营企业即告成立

     (三)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的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

业不能采用其他的组织形式,合营各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其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

     (四)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合营各方认缴的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它是合营

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低于25%,特 情况下

需要低于该比例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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