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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辅导: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公务员2010-10-25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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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辅导: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虽然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公共科目已不再单独考查《公共基础知识》,但《公共基础知识》的相关知识的考查渗透到《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等科目中。针对2011国家公务员考试,华图通过《公共基础知识》这本教材系统地介绍了其相关知识,本篇包含了法理学中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实施两部分知识。

 

一、法律的制定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一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二)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立法的指导思想

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

 

2.立法的基本原则

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立法者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的具体化。我国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条:(1)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2)科学性原则;(3)民主性原则。

(三)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就一般立法而言,基本程序包括:(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讨论;(3)法案的表决通过;(4)法律的公布。

 

(四)法的渊源与分类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即由我国不同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等级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根据制定机关和效力层级及范围,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

 

(五)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内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现行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不包括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所谓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法律的实施

 

(一)法律实施的概念

法的实施,也叫法律实施,是法律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

所谓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现法律的活动。

所谓司法,也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所谓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法律实施的主要方式包括法律执行、法律遵守和法律适用。包括执法、司法、守法。

 

(二)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通常是指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适用,包括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对人的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有两种情况:(1)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生效。时间效力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等问题。对人的效力包括两方面:第一,我国公民和法人在我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我国法律;在国外仍受我国法律保护并要履行我国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也应遵守所在国法律。第二,我国法律对外国人的适用包括两种情况:第一,在我国领域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或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适用我国法律。第二,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特别规定。

(三)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调整的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是国家意志的具体体现,它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特征。

 

2. 法律关系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

(1)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

(2)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可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3)按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3. 法律关系的结构

法律关系的结构也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权利和义务对象的法律关系的客体,三者缺一不可。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一定的对象。

 

4. 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所谓发生,是指法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

所谓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的改变。所

谓消灭,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终止。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称为法律事实。

(四)法律监督

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监督通常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监督。

法律监督的主体是具有监督职权的国家机关,一般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法律监督的目的是使被监督一方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

法律监督的内容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以及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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