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务员考试公文写作常见问题解答(2)

公务员2012-08-21gzu521.com信息来源

A-A+

公务员考试公文写作常见问题解答(2)

2、使用“命令”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有什么限定吗?

【解答】 行政机关“公布令”的制发者必须是具有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如国家行政法规的制发主体是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发;“政府规章”即地方人民政府制发的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而制定。以上行政法规和规章均可使用“公布令”来发布。

一些地区、部门根据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而制定的不属于法规、规章的“类规章性文件”,不得使用“公布令”,而应用“通知”予以发布。

3、“批示”与“批转”、“转发”是否一个意思?

【解答】 “批示”不等于批转、转发。“批示”是一个独立的文种,而批转、转发是公文处理的一个程式。何况在“批转”、“转发”中大都使用“通知”做文种,这更与“批示”风马牛不相及。

4、一个单位的数份“请示”或数个单位的同一内容的“请示”,是在同一办公会议上审批的,这样可否只使用一份“批复”来解决?

【解答】 不妥。无论是“批复”还是“批示”,都应坚持一文一事的原则,一份“批复”针对一份“请示”。在同一办公会议上审批若干同一内容或一个单位的数份“请示”,应坚持一文一事、分别“批复”,而不应在一份“批复”中包括数份“请示”的内容。

辅导课程

特别声明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站所提供的公务员信息仅供参考,请以官方机构发布为准,本站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负任何职责。
转载贵州好工作公务员信息请务必注明出处(http://www.gzu521.net)。信息版权归原始作者所有。
如果本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修改或删除处理。

公务员申论写作

扫码关注官方微信

及时获取"最新"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