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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专题精讲六

招警2012-07-14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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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专题精讲六

  专题六 法人一般

  [母法条]

  第37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成立;

  (二)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38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48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50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相关法理]

  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传统民法的两大法定民事主体之一。在本专题中,我们会讲述到法人特征,法人分类,法人与其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法人成员、法人雇员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还会论述到法人成立、变更与终止及为相应登记手续的知识点。以上知识点,不仅是学习民法之最一般基础,也是学习商法、经济法尤其是公司法、破产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的基础,同时对学习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担保法等亦大有帮助。可以说,不深入理解法人的一般知识,是难以深入学习民法的基本原理的。

  [知识点及实例]

  1.法人特征

  现代民法认为,法人具有三大基本特征,使之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得以区别开来。

  (1)独立人格

  法人一经成立即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故组成法人的某一自然人退出或死亡,不影响法人之续存,此点区别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2)独立财产

  法人财产由两部分构成:①一部分是出资者的出资财产;②一部分是经营积累之财产。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所有权。故企业法人出资者一经出资即丧失了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转归法人所有。拥有独立财产,是法人人格得以独立并能承担独立责任的物质基础,也是法人企业区别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一大特点。

  (3)独立责任

  即法人以其独立财产对外承担独立责任。与此相连的一个概念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法人成员仅以其出资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对超出此范围的责任,法人成员概不承担,而法人是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的。但人们常谓:“法人有限责任”。乍听起来好象承担有限责任的主体是法人,其实不然,真正的主体应为法人成员(即出资人,如公司股东)。所谓成为承担有限责任的主体,也就意味着法人成员成为享有有限责任利益的人。这一点,使法人成员的风险远小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更远小于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其承担无限责任)

 

  2.法人分类

  由于中国和外国立法分类标准的不同,往往会出现某个法人(种概念)属于不同种类的法人范畴(属概念)的情形,这是一个难点。

  上述中外法人分类的总外延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具体分类标准的差异,导致具体分类的极大不同。从外延上看,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 外国法上的“公法人”大致相当于中国法上的“机关法人”;

  ② 外国法上的“营利法人”大致相当于中国法上的“企业法人”;

  ③财团法人这一概念为外国法独有,我国法无对应概念;

  ④外国法上的“社团法人”相当于中国法上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与中国的“社会团体法人”相去甚远。其中“公益法人”相当于我国法上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法人:工厂,厂矿,商店,农场等

  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权力机关/军事/行政/审判/检察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会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法人,营利法人

  财团法人

  3.法人成员

  法人成员就是指法人出资人,以公司法为例,公司法人成员就是公司股东,公司法人由多个成员组成(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除外),法人与法人成员在人格、财产、责任上均相互独立。法人成员有参与法人机关(股东大会)等权利。

  4.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指依法律、条例、章程规定产生的,设立于法人内部的,不需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对内管理法人事务的组织或个人。以股份公司为例,其法人机关包括:股东大会(权利机关)、董事会(义务执行机关)、监事会(监督机关)、总经理(辅助业务执行机关)。

  法人机关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与法人之间属于民法上的“代表关系”。故如无相反证据,法人机关的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5.法人雇员

  即法人工作人员。雇员与法人在内部关系上属劳动合同关系,雇员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属委托代理关系。如一公司法人的一个业务员对外代理公司签订合同时,需持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可能构成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参见《合同法》第48-49条)

  依《民法通则》第43条,法人对其雇员的职务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对职务行为以外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6,法定代表人: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民法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惟一法定代表人

  也是劳动合同关系,属于雇员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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