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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第1章民法总论考点必备:民事行为

招警2012-09-10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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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第1章民法总论考点必备:民事行为

第三节  民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特征:①是一种合法行为;
②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③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即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
形式。【意思表示:指行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活动】。
(1)明示形式是行为人以明确的表示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愿望(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2)默示形式,是行为人没有明确表示自己的意志和愿望,但法律认为可以从他的行
为中推断出他的意志和愿望。包括:①推定:以一定的行为作为意思表示——推定须合理和
符合法律要求;②沉默:以不作为方式所作的意思表示——须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才可认定。
2.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单选)
(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仅需要一方还是必
须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划分。(单方行为如遗嘱;双方行为如合同,多方行为如合伙等)
【例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双方法律行为的是(  D  )。
A.追认        B.立遗嘱        C.撤销        D.买卖
(2)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单务行为仅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双务行为是当事人双
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3)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是否双方都取得对待利益。(单方行为不存在此问题)
(4)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诺成性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实践
性行为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保管、定金、质押属于实践性行为)
(5)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行使实施的行为,不要
式行为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行为的形式。
(6)主行为和从行为:从法律行为随主法律行为的成立而成立,随主法律行为的消灭
而消灭。主法律行为的变更或者撤销,都会影响从法律行为的效力。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表意人须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擅自变更和撤回。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①有当事人,②有意思表示,③有标的(行为的内容,即
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④特别要件:如实践性行为中的交付标的物等。
4.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1)一般生效要件(★★★论述)
①主体合格: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首要条件)。
②意思表示真实:指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
实际生活中,造成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主要有两种情况:
A.由于相对人的胁迫、欺诈或乘人之危,使行为人违背真实意思;
B.由于行为人自己对该行为的重大误解,使其行为与其内在意思不一致。
③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有效条件)。
④形式合法:即对于要式的法律行为,如果没有采取相应的形式,该行为无效。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单选)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
事法律行为。
A.条件须是合法的、将来不确定发生的事实。并且,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
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B.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延缓条件是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民事法律行为才发生效力;
解除条件是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
C.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是以所设内容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消极条件是以
所设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单选)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A.期限须是将来的确定发生的事实。
B.始期与终期:始期,指在成立时暂不生效,但自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
终期,指在成立时即行生效,但自转 贴 于 贵 大 在 线 HTtp://wwW.GzU521.neT所附期限到来时失去效力。
【例题】甲与乙签订了一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屋卖给乙。该合
同属于(C)
A.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C.附始期的合同
B.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D.附终期的合同
二、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
定义: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根本生效要件,而自始不发生行为人意思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特征: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且不需要任何人的主张;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单选):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
事行为(注:因欺诈、胁迫而签订的合同,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时,才当然无效;在损害其他当事人
利益时,只有受损害方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才无效)。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⑥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
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即规避法律的行为。
(2)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不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单选)
注:无效的民事行为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只是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后果。
后果:终止履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单选)
定义: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特征:①不是当然无效,而必须由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裁定;②在变更或撤
销之前,仍然有效;③一旦当事人行使了撤销权,就视同无效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
(1)可撤销民事行为类型:
①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
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
重大误解。
②显失公平:有偿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
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③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
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④欺诈、胁迫: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
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当然无效)
(2)撤销权
可撤销民事行为,当事人须自行为成立时起一年行使撤销权,逾期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权利人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放弃的撤销权自放弃之日起消灭。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单选)
定义:指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
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民事行为。
特征:是否生效取决于第三人是否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即效力待定的行为是一
种允许事后补正的法律行为。
类型: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民事行为,其行为效力有待法定代理
人确认;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③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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