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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第2章物权考点必备: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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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第2章物权考点必备:用益物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概述(★★单选,简答)
用益物权是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①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②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③客体包括动
产和不动产,主要是不动产。
分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
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期限:耕地承包期为 30 年;草地承包期为 30-50 年;林地承包期为 30-70 年。
(2)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通过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确立。承包方自
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以登记为设立要件,但登记是对抗要件。
3.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自然人、社会组织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利用该土地
建造及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1)以集体土地为客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限于兴办乡镇企业、乡  (镇)  村公共设施
和公益事业,其使用权的取得必须报请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2)以国有土地为客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①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出
让、转让等方式取得,其中,出让是指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其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协
议等;转让是指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②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
(3)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建本资.料来源于贵-大_在_线 WWW.gZU521.NET 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
登记时设立。
(4)期限:①通过土地划拨及乡(镇)村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了法律
规定的使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外,是无期限的。②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 70 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 年,其余一般为 50 年。
4.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建造自有房屋而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
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
(1)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且没有期限限制,故该权利具有福利性——因此,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并且权利人出
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①原始取得,包括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权利人的申请
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授予而取得;②继受取得,通过赠与、买卖、继承宅基地上的住宅而取得。
5.地役权(★★简答:概念、特征、取得方式)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
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如通行权、取水权、采光权、眺望权。此处的他
人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特征:①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②地役权的内容是利用他人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③地役权的客体是他人不动产。
④地役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供自己使用不动产之便利或效益之提高。
⑤地役权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限依当事人约定。
⑥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即地役权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同转移。
取得: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要求
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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